
《史記·平準書》:“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 司馬貞 索隱:“謂賈人有市籍,不許以名占田也。”
《漢書·食貨志上》:“限民名田,以澹不足。” 顔師古 注:“名田,占田也。各為立限,不使富者過制,則貧弱之家可足也。”
《宋史·食貨志上一》:“豪強兼併之患,至今日而極,非限民名田有所不可。”
明 歸有光 《隆慶元年浙江程策》之三:“故 董仲舒 欲稍近古,限民名田,以塞兼并之路。”
名田是秦漢時期的重要土地制度術語,指通過官府登記程式合法占有土地的産權确認形式。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合稱“名田”即将土地登記于個人名下以确立合法所有權的行為,類似現代不動産登記制度(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第985頁)。
土地占有者需向官府申報土地數量、位置等信息,經官府造冊備案後獲得法律認可。此制度始于商鞅變法“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史記·商君列傳》),。
漢代“名田制”規定占田上限與爵位挂鈎,如《漢書·食貨志》載:“關内侯以下至庶人,名田皆毋過三十頃”,體現等級化土地分配原則(中華書局點校本《漢書》卷24上)。
“占田”側重實際控制土地的事實狀态,“名田”強調通過登記獲得合法産權憑證,二者構成事實占有與法律确權的關聯(《中國經濟通史·秦漢卷》第215頁)。
《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第3卷第89頁:“名田,謂以私名占有田地。”
楊振紅《出土簡牍與秦漢社會》(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第二章詳析名田制運作機制。
漢典“名田”詞條(www.zdic.net)、國學大師《漢書》檢索系統(www.guoxuedashi.com)可查原始文獻。
結論:“名田”是秦漢土地産權制度的核心概念,指通過官府登記程式确立土地合法所有權,兼具財産權界定與社會等級管控雙重功能,為研究古代土地法律關系的關鍵術語。
“名田”一詞的含義可從曆史政策、字義拆解及引申用法三個角度綜合解析:
以名占田的政策
名田是中國古代土地制度術語,指以私人名義登記并占有田地。西漢初期推行該政策,允許民衆通過登記戶籍合法擁有土地,旨在恢複因戰亂荒廢的農田經濟。例如《漢書·食貨志》記載“限民名田”,即通過限制占田數量防止土地兼并。
政策演變與應用
曆史上名田制在不同朝代有所調整:
作為成語,“名田”可比喻有聲望的職位或榮譽(如形容高官或學者),但此用法較罕見,主要見于現代部分詞典。
“名田”核心含義是古代土地登記與占有制度,兼具曆史政策屬性與字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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