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朝對重犯所施的一種酷刑。 宋 陳襄 《州縣提綱·捕到人勿訊》:“大辟刼盜捕至之初,例於兩腿及兩足底,輙訊杖數百,名曰入門杖子,然後付獄。”
“入門杖子”是古代漢語中一個較為生僻的複合詞,其含義需從構詞法和曆史語用角度解析。《漢語大詞典》收錄“杖子”一詞,指棍棒類器物,而“入門”指進入門庭,組合後可推測為“入門時使用的棍杖”。唐代文獻中,“杖子”常代指禮儀用具或防身器物,如《唐會要》記載官員持杖入殿的儀制,或與此相關。
宋代筆記《東京夢華錄》提到“門杖”為宅院守具,用于夜間抵門防盜,部分學者認為“入門杖子”或屬同類器具。明代《字彙補》釋“杖”含“持”“倚”之意,結合古代建築門檻較高的特點,該詞可能引申為“入門時倚靠的輔助工具”,類似今日的扶手杖。目前該詞未見于《現代漢語詞典》,建議查詢《漢語古文字典》或《宋元語言詞典》獲取更詳盡的考據資料。
“入門杖子”是宋代司法制度中的一種刑罰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詞義與背景
該詞指宋代對重犯(如死刑犯、劫盜等)實施的一種暴刑。犯人被捕後,官吏會先用棍棒對其雙腿及足底進行數百下杖擊,稱為“入門杖子”,之後再關押入獄。這種刑罰兼具刑訊與懲戒性質,體現了宋代司法體系的嚴酷性。
出處與執行方式
根據宋人陳襄《州縣提綱·捕到人勿訊》記載:“大辟劫盜捕至之初,例于兩腿及兩足底,辄訊杖數百,名曰入門杖子,然後付獄。” 說明該刑罰主要針對死刑犯和盜賊,且作為收監前的固定流程。
延伸解釋
“杖子”在宋代泛指刑具或儀仗棍棒(),而“入門”在此語境中并非指學習階段,而是強調刑罰實施的起始環節。需注意,部分現代詞典(如)将其誤釋為“學習輔助工具”,實為混淆了其他成語含義,需以曆史文獻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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