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度的意思、陪審制度的詳細解釋
陪審制度的解釋
由法官以外的公民作為陪審員參加法院審判工作的制度。各國的陪審制度不盡相同,主要表現在陪審員的職權不同。我國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陪審員在法院執行職務期間,是他所參加的審判庭的組成人員,與法官有同等權利。
詞語分解
- 陪審的解釋 陪審員到法院參加案件審判工作詳細解釋指陪審人員參加案件的審理工作。 鄭觀應 《盛世危言·吏治上》:“聽訟之事,派以陪審,而肆威作福之弊袪;列以見證,而妄指誣陷之弊絶。”《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八回
- 制度的解釋 ∶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管理貨币制度 ∶一定曆史條件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體系以他們為首的腐朽制度的象征 ∶式樣;規格制度宏敞詳細解釋.謂在一定曆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易·節
專業解析
陪審制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作為陪審員參與案件審判的一項司法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該制度旨在體現司法民主,保障公民依法參與審判活動,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漢語詞典角度的定義
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陪審"指"非職業審判人員到法院參加案件審判工作","陪審制度"即規範此類人員參與審判活動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公民以陪審員身份參與司法裁判,與職業法官共同行使審判權,體現司法民主化原則。
二、中國陪審制度的法律依據與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2018年施行)明确規定:
- 選任條件:年滿28周歲、高中以上學曆、品行良好的公民可經隨機抽選或組織推薦成為陪審員。
- 參審範圍: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或社會影響重大的第一審案件,由3名法官和4名陪審員組成7人合議庭審理。
- 權利義務:陪審員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參與合議庭評議,享有閱卷、發問等權利。
三、制度價值與功能
- 司法民主:拓寬公民參與司法渠道,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憲法原則。
- 監督制衡:彌補職業法官思維局限,防止司法專斷,促進裁判結果更貼近社會共識。
- 法治教育:通過直接參與審判,提升公衆法律意識和法治信仰。
權威參考來源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信息管理平台
網絡擴展解釋
陪審制度是一種司法制度,指由非職業法官的普通公民(即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與法官共同行使審判權的機制。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陪審制度的核心在于司法民主化,通過吸收普通公民參與審判,體現“審判權來源于人民”的原則。在不同國家,其形式有所差異:
- 中國: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參與一審案件審理。
- 英美法系國家:采用陪審團制度,陪審團獨立負責事實認定(如定罪),法官負責法律適用(如量刑)。
二、中國陪審制度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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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僅適用于一審案件,二審及再審不適用;是否采用由法院決定,當事人無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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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與職權
- 陪審員與審判員共同組成合議庭,人數為單數。
- 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時,與法官具有同等權利義務,包括參與庭審、評議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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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等明确規定了陪審員的參與形式和權限。
三、與其他國家的差異
- 職權劃分:中國陪審員與法官共同審理事實和法律問題;英美陪審團僅負責事實認定(如刑事案件中的有罪/無罪判斷)。
- 曆史淵源:現代陪審制度起源于英國,1215年《大憲章》确立大陪審團制度,後發展為小陪審團(專司審判)。
四、制度意義
- 司法民主:保障公民直接參與司法,增強審判透明度和公信力。
- 監督制衡:通過民衆參與減少司法專斷,促進公正裁判。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陪審制度細節,可參考上述法律條文或曆史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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