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稱為“農村人民公社”。一九五八年在我國農村建立起來的政社合一的組織,既是我國農村的基層政權組織,又是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在中共十二屆************以後,根據政經分離的原則,人民公社已轉變為農村單純的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不再具有基層政權組織的職能,這一職能已由重新建立的農村鄉鎮政府機構所取代。
人民公社(rénmín gōngshè)是20世紀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中國農村實行的基層政權組織與經濟組織合一的集體化組織形式。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其核心含義為:
人民公社:中國農村在高級農業生産合作社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與基層政權組織合一的體制(1958—1984)。
政社合一
既是農村基層行政單位(取代鄉鎮政權),又是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統一管理生産、分配及社會事務。
來源:《中國共産黨的七十年》(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
生産資料集體化
土地、農具等生産資料歸公社集體所有,實行統一經營、集體勞動,分配上采取工分制與供給制結合。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史稿》(當代中國研究所)
來源:《中國共産黨簡史》(中央文獻出版社)
綜合參考:《中國現代經濟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人民公社是中國特定曆史時期農村治理與生産制度的重要實踐,其定義需結合政權屬性、集體所有制及時代背景綜合理解。詞典釋義強調其“政社合一”的本質特征,而曆史研究則進一步揭示了其經濟與社會雙重職能的複雜性。
人民公社是中國在特定曆史時期(1958-1984年)建立的農村社會組織形式,具有以下核心特征與曆史意義:
一、基本定義 作為"政社合一"的基層組織,人民公社既是農村基層政權機構,又是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其名稱源于馬克思提出的"巴黎公社"概念,體現公共社會組織的屬性。
二、核心特點
三、曆史貢獻
四、後續發展 1983年後逐步解體,其行政職能由鄉鎮政府承接,經濟職能轉為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當代學界認為,其曆史價值體現在首次實現農村組織化,為現代化奠定基礎。
(注:如需了解具體運作機制或地域差異,可參考、9等權威來源的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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