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称为“农村人民公社”。一九五八年在我国农村建立起来的政社合一的组织,既是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在中共十二届************以后,根据政经分离的原则,人民公社已转变为农村单纯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不再具有基层政权组织的职能,这一职能已由重新建立的农村乡镇政府机构所取代。
人民公社(rénmín gōngshè)是20世纪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中国农村实行的基层政权组织与经济组织合一的集体化组织形式。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定义,其核心含义为:
人民公社:中国农村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与基层政权组织合一的体制(1958—1984)。
政社合一
既是农村基层行政单位(取代乡镇政权),又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生产、分配及社会事务。
来源:《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生产资料集体化
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归公社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分配上采取工分制与供给制结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当代中国研究所)
来源:《中国共产党简史》(中央文献出版社)
综合参考:《中国现代经济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人民公社是中国特定历史时期农村治理与生产制度的重要实践,其定义需结合政权属性、集体所有制及时代背景综合理解。词典释义强调其“政社合一”的本质特征,而历史研究则进一步揭示了其经济与社会双重职能的复杂性。
人民公社是中国在特定历史时期(1958-1984年)建立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具有以下核心特征与历史意义:
一、基本定义 作为"政社合一"的基层组织,人民公社既是农村基层政权机构,又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其名称源于马克思提出的"巴黎公社"概念,体现公共社会组织的属性。
二、核心特点
三、历史贡献
四、后续发展 1983年后逐步解体,其行政职能由乡镇政府承接,经济职能转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当代学界认为,其历史价值体现在首次实现农村组织化,为现代化奠定基础。
(注:如需了解具体运作机制或地域差异,可参考、9等权威来源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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