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賄賂。 宋 歐陽修 《大理寺丞狄君墓志銘》:“而二邑之民,未嘗得廉吏。其豪猾習以賕賄污令而為自恣。”
赇賄(qiú huì)是漢語中表示賄賂行為的複合詞,具有明确的法律與道德貶義。以下從詞典釋義、字源、古籍用例三方面解析:
赇指以財物枉法相謝,即通過財物幹擾司法公正;賄指用財物買通他人。合稱“赇賄”特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官員贈送財物的違法行為。
(來源:《漢語大詞典》)
《說文解字》釋為“以財物枉法相謝也”,從“貝”(錢財)、“求”(索取),強調以財求利、破壞法紀。
(來源:《說文解字注》)
本義為財物,後引申為“私贈財物,買通他人”,《周禮》中已有“賄”表賄賂的用例。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
《唐律疏議·職制律》載:“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即受赇賄者,加二等。” 此處“赇賄”與“受財枉法”并列,明确指向官吏受賄。
(來源:《唐律疏議》)
《明史·奸臣傳》斥嚴嵩“廣納赇賄,濁亂朝綱”,凸顯其對政治秩序的破壞。
(來源:《明史》)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
“赇賄”是漢語中具有深厚法律文化背景的貶義詞,其核心在以財亂法,曆代律法皆嚴懲。現代漢語沿用此詞,多用于批判公職人員的職務腐敗行為。
“赇賄”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現代法律中的“受賄罪”與“赇賄”概念相關,但表述更規範:
“赇賄”是古代對賄賂行為的統稱,現代法律中對應“受賄罪”。使用時需注意與“赀賄”“孥賄”等形近詞區分。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細節,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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