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朝 刑罰之一。罰作礦山冶煉鑄造的刑徒。《宋書·武帝紀下》:“又制有無故自殘傷者補冶士,實由政刑煩苛,民不堪命,可除此條。”亦省作“ 補冶 ”。《宋書·孔靖傳》:“律文,子賊殺傷毆父母,梟首;駡詈,棄市;謀殺夫之父母,亦棄市。值赦,免刑補冶。”
補冶士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特指被判處流放刑罰并強制在官營冶鑄場所服勞役的罪犯。該詞最早見于《唐律疏議》,是唐代刑罰體系中"流刑"的一種特殊執行方式。
根據《漢語大詞典》第9冊第1134頁的權威解釋:
補冶士:古代刑罰之一。指被發配到冶鑄工場服勞役的流刑犯人。
該刑罰制度在《唐律疏議·名例律》有明确記載:
"諸犯流應配者,三流俱役一年...若習業已成,能專其事,及習天文并給使、散使,各加杖二百;補冶士者,加杖一百,仍收贖。"
執行特點:
制度演變: 南北朝時期已有類似制度(如南朝"補治鎖士"),唐代正式确立"補冶士"刑名,宋代演變為"配隸冶務",明代發展為"充冶工"制度。
參考文獻:
“補冶士”是六朝時期的一種刑罰名稱,具體指被罰往礦山從事冶煉鑄造的刑徒。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該詞由“補”和“冶士”組成,“補”意為補充或彌補,“冶士”指冶煉工匠。其核心含義是強制刑徒參與冶煉勞作,作為刑罰的一種形式。
曆史背景與出處
根據《宋書·武帝紀下》記載,南朝宋武帝曾廢除“無故自殘者補冶士”的律條,反映出當時政刑嚴苛,民衆不堪重負的社會現實。此外,《宋書·孔靖傳》提到,罪犯若遇赦免,可能被改為“補冶”刑罰,說明其作為替代死刑或重刑的懲戒手段。
刑罰性質
該刑罰屬于勞役刑範疇,通過強制勞動實現懲戒目的。受罰者需在礦山從事冶煉、鑄造等體力勞動,具有明顯的經濟剝削性質。
相關術語
“補冶”是“補冶士”的簡稱,兩者含義相同,常見于史籍記載。
“補冶士”主要作為六朝時期的刑罰術語使用,而非現代漢語中的成語。其含義與自力更生無關,需結合曆史文獻理解。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宋書》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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