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y;interrogate] 司法機關向訴訟雙方查問有關案件的事實
伽利略也因為信仰和傳播 哥白尼學說,在一六三三年他已經七十歲的時候,還被審訊。——《哥白尼》
審理案件時對當事人進行訊問。《宋史·劉敞傳》:“營卒 桑達 等醉鬥,指斥乘輿。皇城使捕送 開封 ,棄 達 市。 敞 移府,問何以不經審訊。” 清 昭槤 《嘯亭續錄·李仲昭》:“上大怒,命留京王大臣審訊,鹹皆引服, 查有圻 論戍,其餘降革有差,人争快之。”《三俠五義》第十回:“此案尚在審訊,未能結案。” 魏巍 《東方》第三部第六章:“他立時把文化教員 李風 找來審訊俘虜。”
“審訊”是法律程式中針對案件相關人員進行調查的核心環節,其含義可從以下維度綜合解析:
審訊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證人進行詳細詢問和調查,以查明事實、收集證據的司法活動。主要法律依據包括《刑事訴訟法》等,要求審訊必須由法定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
審訊不僅是簡單的問答,還涉及多種技術:
主要適用于刑事案件偵查、民事案件事實核查等司法場景,如偵查人員審訊盜竊案嫌疑人、檢察官詢問關鍵證人等。
可通過等來源獲取更完整的法律程式細節。
審訊(shěn xùn)是指對犯罪嫌疑人或證人進行調查和詢問的過程,是許多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審訊,司法機關可以獲取相關證據,對案件進行審查和判斷。
審(shěn)字由兩個部首組成,上面是“宀”(mián)部,下面是“八”(bā)部。宀部表示“房子”的意思,八部則表示“分開”的意思。審字的總筆畫數為8,其中宀部占4畫,八部占4畫。
審字最早出現在《說文解字》一書中,後被引入到漢字中。在繁體字中,審字寫作「審」。
古時候的漢字寫法與現代有所不同,審字的古寫形式有些變化。在古籍中,審字曾寫作「審」、「審」或「寫」等形式,但最終被确定為現代的寫法「審」。
1. 法官正在審訊嫌疑人,以确定他是否有罪。
2. 證人在審訊期間提供了重要的證據,幫助了案件的偵破。
1. 審理(shěn lǐ):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和判決。
2. 審查(shěn chá):對事物進行仔細地檢查和評估。
3. 審判(shěn pàn):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斷。
審問、盤問、質詢
寬恕、寬大、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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