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誓約;約期。 北魏 楊衒之 《洛陽伽藍記·永甯寺》:“於是密議長君諸王之中,不知誰應當璧…… 榮 意在 長樂 ,遣蒼頭 王豐 入 洛 ,詢以為主, 長樂 即許之,共剋期契。”《北史·楊侃傳》:“ 瓜花 等以期契不會,便相告發,伏辜者十數家。” 唐 駱賓王 《豔6*情代郭氏答盧照鄰》詩:“無那短封即踈索,不在長情守期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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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契(qī qì)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預先約定的契約或承諾”。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期”指約定的時間或期限,“契”指刻劃或書寫的憑證,二者結合後引申為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達成的、具有時間效力的約定關系。
從字義演變分析,“期契”最早見于魏晉文獻,如《三國志·吳書》中“共立期契,欲相輔衛”,此處指政治盟約。唐宋時期詞義擴展至經濟領域,如唐代契約文書中“立此期契,以為後憑”,特指借貸或買賣協議。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文學性表述,如“百年期契”形容長期約定。
在語義結構上包含三層特征:
例證可見《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迹釋錄》收錄的唐代契約:“立期契人張某,欠錢主王某粟九碩,至秋還訖。”此處完整呈現了立約雙方、标的物、履行期限等要素。
“期契”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為qī qì,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但核心圍繞“約定”或“誓約”展開。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誓約與約期
根據、、等權威來源,“期契”主要指雙方達成的誓約或約定的時間。例如:
期待與寄望(引申義)
部分現代解釋(如)認為,“期契”由“期”(期待)和“契”(約定)組成,可引申為對未來的期待與寄望,但此用法多見于文學或比喻場景。例如顧漫作品中提到的“長期契約”即屬此類。
“玄宗時期,契丹‘歸化’人口的大量存在,與唐朝政府的招納政策密切相關。”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用例或現代引申差異,可參考《洛陽伽藍記》《北史》等文獻,或查閱、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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