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誓约;约期。 北魏 杨衒之 《洛阳伽蓝记·永宁寺》:“於是密议长君诸王之中,不知谁应当璧…… 荣 意在 长乐 ,遣苍头 王丰 入 洛 ,询以为主, 长乐 即许之,共剋期契。”《北史·杨侃传》:“ 瓜花 等以期契不会,便相告发,伏辜者十数家。” 唐 骆宾王 《艳6*情代郭氏答卢照邻》诗:“无那短封即踈索,不在长情守期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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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契(qī qì)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色彩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预先约定的契约或承诺”。根据《汉语大词典》解释,“期”指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契”指刻划或书写的凭证,二者结合后引申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的、具有时间效力的约定关系。
从字义演变分析,“期契”最早见于魏晋文献,如《三国志·吴书》中“共立期契,欲相辅卫”,此处指政治盟约。唐宋时期词义扩展至经济领域,如唐代契约文书中“立此期契,以为后凭”,特指借贷或买卖协议。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文学性表述,如“百年期契”形容长期约定。
在语义结构上包含三层特征:
例证可见《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收录的唐代契约:“立期契人张某,欠钱主王某粟九硕,至秋还讫。”此处完整呈现了立约双方、标的物、履行期限等要素。
“期契”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为qī qì,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差异,但核心围绕“约定”或“誓约”展开。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誓约与约期
根据、、等权威来源,“期契”主要指双方达成的誓约或约定的时间。例如:
期待与寄望(引申义)
部分现代解释(如)认为,“期契”由“期”(期待)和“契”(约定)组成,可引申为对未来的期待与寄望,但此用法多见于文学或比喻场景。例如顾漫作品中提到的“长期契约”即属此类。
“玄宗时期,契丹‘归化’人口的大量存在,与唐朝政府的招纳政策密切相关。”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用例或现代引申差异,可参考《洛阳伽蓝记》《北史》等文献,或查阅、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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