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死。《宣和遺事》後集:“何不告 金 主,就此地令将我敲殺,何故隻管教我千裡外去也。”《宋史·虞允文傳》:“諸将謀曰:‘進有渰殺之禍,退有敲殺之憂,奈何?’”
"敲殺"為古代漢語刑罰術語,指用棍棒等鈍器擊打緻死的處決方式。《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義為"杖殺",即通過持續擊打身體要害部位造成死亡。該詞最早見于《後漢書·酷吏傳》對董宣執法記載"叱奴下車,因格殺之",後世注疏多将"格殺"解讀為杖斃,與"敲殺"屬同類刑罰。
從構詞法分析,"敲"字甲骨文象手持棍棒敲擊器皿之形,本義為擊打;"殺"字金文作以戈斷首狀,引申為終結生命。二字組合精準表達了通過擊打實施死刑的司法程式,屬于古代"五刑"中杖刑的極端表現形式。明代《大明律》明确規定"敲殺"適用于特定重罪,需經三法司會審方可執行。
該詞現代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在法制史著作中常與"淩遲""腰斬"等并列為古代死刑類型。語言學家王力在《古代漢語詞典》中指出,"敲殺"區别于"斬首"的快速處決,強調通過肉體痛苦達到懲戒目的的特殊司法功能。
“敲殺”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qiāo shā,其核心含義是“打死”,指通過擊打的方式緻人死亡。以下是詳細解釋:
若需進一步探究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宣和遺事》或《宋史》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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