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死。《宣和遗事》后集:“何不告 金 主,就此地令将我敲杀,何故只管教我千里外去也。”《宋史·虞允文传》:“诸将谋曰:‘进有渰杀之祸,退有敲杀之忧,奈何?’”
"敲杀"为古代汉语刑罚术语,指用棍棒等钝器击打致死的处决方式。《汉语大词典》将其释义为"杖杀",即通过持续击打身体要害部位造成死亡。该词最早见于《后汉书·酷吏传》对董宣执法记载"叱奴下车,因格杀之",后世注疏多将"格杀"解读为杖毙,与"敲杀"属同类刑罚。
从构词法分析,"敲"字甲骨文象手持棍棒敲击器皿之形,本义为击打;"杀"字金文作以戈断首状,引申为终结生命。二字组合精准表达了通过击打实施死刑的司法程序,属于古代"五刑"中杖刑的极端表现形式。明代《大明律》明确规定"敲杀"适用于特定重罪,需经三法司会审方可执行。
该词现代多用于历史文献研究领域,在法制史著作中常与"凌迟""腰斩"等并列为古代死刑类型。语言学家王力在《古代汉语词典》中指出,"敲杀"区别于"斩首"的快速处决,强调通过肉体痛苦达到惩戒目的的特殊司法功能。
“敲杀”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为qiāo shā,其核心含义是“打死”,指通过击打的方式致人死亡。以下是详细解释:
若需进一步探究古籍中的具体用例,可参考《宣和遗事》或《宋史》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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