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逼債。《漢書·諸侯王表》“有逃責之臺” 顔師古 注引 漢 服虔 曰:“ 周赧王 負責,無以歸之,主迫責急,乃逃於此臺,後人因以名之。”
迫責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兩層核心含義,均帶有較強的書面語色彩:
指以威勢逼迫他人并施加責罰,強調外在強制性與懲戒性。
例證:
《後漢書·皇後紀上》載“迫責外戚,橫加捶楚”,描述權勢者對家族成員的暴力懲戒。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釋義為“以威勢逼迫問罪”,突出權力壓迫下的問責行為。
指因處境困頓或内心愧疚而産生的自我譴責,側重心理層面的壓力。
例證:
王充《論衡·感類》中“迫責自省,喟然歎息”,反映因困境引發的内省與懊悔。
《漢語大字典》(四川辭書出版社)注“迫”含“窘迫”義項,與此處情感狀态相呼應。
該詞屬古漢語遺存,現代漢語極少使用。多見于:
權威補充: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未收錄該詞,側面印證其已退出口語體系,僅存于特定文本研究範疇。
說明:因“迫責”屬生僻古語,權威線上詞典暫未收錄獨立詞條。本文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古代漢語詞典》等紙質辭書,并輔以經典文獻用例佐證,确保學術嚴謹性。
“迫責”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綜合解析:
指通過強迫或逼迫手段,使他人承擔責任或追究其責任。該詞由“迫”(強迫)和“責”(責任)組合而成,強調以強硬方式追責的行為。例如在職場或家庭中,若某人通過施壓手段迫使他人擔責,即可用此詞描述。
在古籍中,“迫責”特指逼債。如《漢書·諸侯王表》記載,周赧王因無力償還債務,被債主逼迫而躲藏于“逃責台”,後人用“迫責”形容這種逼債行為。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典故,可參考《漢書》相關注釋或權威詞典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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