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orthographical character] 舊時指不合正體的俗字
指不合正體的俗字。 清 陸以湉 《冷廬雜識·破體字》:“朝考殿試,最重書法,大要以黑、光、勻為主,并不可有破體字。”亦省作“ 破體 ”。 明 焦竑 《焦氏筆乘續集·訛字》:“書生傳寫,破體者多,對讀支離,辨正者少。”
破體字,又稱俗字或異體字,指在漢字發展演變過程中,打破标準正體字(如楷書)的規範結構或筆畫,産生形體相異但音義相同的非官方通行字形。其核心在于對既定書寫規範的突破與變通,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和民間性特征。以下從漢語詞典學角度詳述其含義:
破體字是相對于官方認可的“正體字”而言的。它通過簡化筆畫、合并部件、改變結構等方式形成,例如:
這類字形雖未被納入規範字表,但在特定曆史時期或地域廣泛流通,承載着民間書寫習慣的演變痕迹(裘錫圭《文字學概要》)。
為提升書寫效率,民間自發簡化複雜字形。如南北朝碑刻中“無”作“無”,宋代刻本“禮”作“禮”,均屬破體字範疇(《敦煌俗字典》收錄大量手寫變體)。
書法家為追求藝術表現力突破規範,如顔真卿《祭侄文稿》中“爾”寫作“尒”,王羲之草書“東”簡作“東”,後被部分群體沿用(啟功《古代字體論稿》)。
方言區或封閉地域形成獨特寫法,如閩南地區“臺”俗作“台”,粵語文獻“來”俗作“來”(李榮《文字問題》)。
傳統文字學視破體字為“訛變”,如《說文解字注》批評俗字“不合六書”。但現代學者認為其反映漢字動态發展,如“燈”俗作“燈”,最終被《簡化字總表》采納為規範字(蘇培成《現代漢字學綱要》)。
中國大陸《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1955年)淘汰了1053個異體字(如“羣”以“群”為正體),台灣則保留較多破體字于《常用國字标準字體表》中(如“裡”與“裏”并存)。
(注:為符合學術引用規範,此處提供權威著作信息,網絡資源因缺乏穩定學術來源暫不附鍊接。)
“破體字”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破體字指不符合傳統正體規範(如篆書、隸書等官方标準)的俗字或簡化字。這類字形常見于民間書寫,是對正體字的變體或省筆形式,例如“爾(爾)”“蓋(蓋)”等。
曆史背景
書法領域的延伸含義
在書法創作中,“破體”指打破單一書體限制,融合不同書體(如行草結合)的創新形式。例如王獻之的書法因突破王羲之的規範,被稱為“破體書”。
社會影響
破體字在漢字簡化進程中起到重要作用。胡適曾評價其創造是“驚人的革新事業”,反映了民間對實用書寫效率的追求。
破體字既是漢字發展中的俗字現象,也是書法藝術的創新表達。其核心特征是突破傳統規範,但需注意曆史語境下“正體”與“俗體”的辯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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