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particeps criminis]∶在一項罪行中的同謀或其他參與者
(2) [accomplice]∶和他人一起幹壞事的人;作為主犯或從犯和他人一起犯罪的人
①共同犯罪。②共同犯罪中的罪犯。
共犯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及法律語境解析如下: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共犯"指:
共同犯罪的人。即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
示例:警方抓獲了該盜竊案的三名共犯。
來源:參見《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在法律語境中,"共犯"具有更精準的定義:
廣義概念
泛指共同參與犯罪的所有人,包括實行犯(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條款)。
狹義區分
部分法學理論将"共犯"特指為非實行犯,即協助、教唆正犯實施犯罪的主體(如提供工具、策劃方案者),與直接實施犯罪的"正犯"相區别。
來源:參見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成立共犯需同時滿足:
犯罪集團是共犯的特殊組織形式,具備嚴密分工(如黑社會性質組織),而普通共犯可能僅為臨時合作。
連累犯(如窩藏罪犯)發生在犯罪行為結束後,不構成共同犯罪,故不屬于共犯。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未提供可引用網頁鍊接,此處僅标注文獻來源。實際應用中建議鍊接至權威法律數據庫或出版社官網相關頁面。)
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理論,“共犯”的含義和構成要件可歸納如下:
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的行為人。在刑法理論中,共犯與共同犯罪存在表述差異:
分類标準 | 具體類型 |
---|---|
廣義分類 | 正犯(直接實施犯罪行為)、教唆犯、幫助犯 |
狹義分類 | 僅指教唆犯和幫助犯(排除正犯) |
作用分類 |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從犯(次要作用或輔助行為)、脅從犯 |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刑法》第二十五條至二十七條及司法解釋,具體個案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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