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平地处理案件;断案。《汉书·谷永传》:“平刑释寃,以理民命。”《晋书·天文志上》:“宫门左星内二星曰大理,主平刑断狱也。” 宋 苏洵 《族谱后录》上篇:“至 周 ,有 忿生 为司寇,能平刑以教百姓, 周公 称之。” 明 唐顺之 《礼部郎中李君墓志铭》:“虽职专平刑,而泽之及人,不独鞫讯讞论间而已。”
"平刑"是汉语法律术语中的复合词,其核心内涵包含两方面:一是指司法审判的公平性,二是指刑罚适用的恰当性。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该词最早见于《尚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其本义为根据时势调整量刑标准,实现司法均衡。
从法律实施层面分析,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强调"平刑者,权轻重而适其宜",说明其包含动态平衡的司法智慧。现代法学家参照《唐律疏议》"平允断罪"原则,将其阐释为既要遵循成文法,又要考量个案特殊性的裁量标准。
该概念在当代司法体系中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确立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匹配。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多次援引"平刑"理念,强调要杜绝量刑畸轻畸重现象。
《中国法律大辞典》特别指出,"平刑"不同于简单的"轻刑化",而是包含三个维度:实体法上的罪刑均衡、程序法上的公正审理、执行环节的人道主义考量,构成完整的司法公正体系。
“平刑”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píng xíng,其核心含义为公平地处理案件或断案。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指在司法过程中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刑罚的合理性。例如《汉书·谷永传》中提到“平刑释寃,以理民命”,即通过公正断案来维护百姓权益。
虽为古汉语词汇,但“平刑”的理念与现代司法追求的公平正义 一脉相承,强调法律执行中需摒弃偏私,保障社会秩序。
如需更完整的文献例证或历史脉络,可参考《汉书》《晋书》等古籍原文,或通过汉典、查字典等平台查阅(来源:、3、4、6)。
白堕保险盒北州鄙国逋逆捕厅蟾酥麨充扩祠屋存栏道德认识道高望重颠掉滴露研硃房族服冕贡部公诚合法权益赫赫晦浊掝掝胶滞解费金闺国士谨微吉网罗钳亏图来下凌烁流窜蛮隶蟊蜮没溜儿门帖寞寂念恤陪游偏心轮芘荫仆从军朴素唯物主义诮累清品青石钑花三十六国洒水车升发生热适值说好斯拉夫字母碳化硅往化汙口横衊五云字贤质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