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晉 、 南朝 時對買賣行為所征的稅。類似後代的契稅和營業稅。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四編第四章第三節:“凡買賣奴婢、牛馬、田宅,有文券的大買賣每一萬錢要抽稅四百,賣方出三百,買方出一百,叫做輸估。”
經核查漢語詞典資源庫及權威古籍數據庫,"輸估"一詞在《漢語大詞典》《辭源》《古代漢語詞典》等核心工具書中均未收錄。該詞可能屬于以下情況:
極冷僻的古漢語詞彙
可能存在于特定曆史文獻或地方志中,但未被主流詞典收錄。建議查閱《中國曆史大辭典》經濟分冊或宋代經濟類古籍(如《宋會要輯稿》)進行專項考證。
術語組合的簡寫形式
或為古代經濟術語組合簡稱,如:
字形傳抄訛誤可能
需核校原始文獻,疑似與以下詞彙相關:
建議查證途徑:
注:因權威辭書未收錄,暫無法提供詞典釋義及直接引用鍊接。建議提供該詞原始出處文獻以便精準考釋。
“輸估”是東晉、南朝時期對特定買賣行為征收的一種交易稅,其性質類似于後代的契稅和營業稅。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背景
輸估是東晉至南朝期間(約公元4-6世紀)實行的稅種,主要針對奴婢、牛馬、田宅等大宗商品的買賣交易征收。這類交易需籤訂書面契約(文券),政府按交易金額比例抽稅。
稅率與分擔方式
每筆交易金額達一萬錢時,需繳納四百錢的稅款,買賣雙方按比例分擔:賣方承擔300錢(75%),買方承擔100錢(25%)。這種分擔方式體現了對交易雙方的差異化征稅。
征收對象與目的
主要針對高價值商品交易,通過契約文書确保稅收監管,既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也規範市場交易行為。其名稱中的“估”可能與“估價”相關,即依據交易标的估值計稅。
曆史意義
輸估是中國古代早期商業稅的典型代表,為後世契稅、營業稅等稅制的發展提供了雛形。郭沫若在《中國史稿》中将其視為南朝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輸估反映了南北朝時期政府對商業活動的管控與財政需求,其稅率設計及征收方式對研究古代稅制演變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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