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入戶籍的普通平民。 漢 桓寬 《鹽鐵論·通有》:“ 宋 、 衛 、 韓 、 梁 ,好本稼穡,編戶齊民,無不家衍人給。”《後漢書·仲長統傳》:“ 漢 興以來,相與同為編戶齊民,而以財力相君長者,世無數焉。” 清 龔自珍 《保甲正名》:“卿大夫之家,尚不藏甲,編戶齊民,何有甲之名?”
編戶齊民是中國古代戶籍管理制度的核心概念,指政府通過統一登記戶口、劃分民戶等級以實現人口管控和賦稅征收的制度體系。該制度形成于戰國時期,至秦漢時期趨于完善,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
一、戶籍編定與等級劃分 “編戶”指官府将百姓按戶登記造冊,每戶需記錄成員姓名、年齡、土地等信息。《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使黔首自實田”印證了土地與戶籍的綁定管理(來源:中華書局《史記》)。戶籍檔案按財産多寡劃分“上家”“中家”“下家”等級,作為征收賦役的依據(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通史》)。
二、法律身份平等化 “齊民”強調編入戶籍者具備平等的法定義務,《漢書·食貨志》稱“四民有業,各以戶為斷”表明無論士農工商均需承擔賦役(來源:商務印書館《漢書譯注》)。這種制度消解了先秦時期貴族與平民的身份壁壘,構建起國家直接管控的社會結構。
三、國家治理功能 該制度兼具人口統計、賦稅征收、徭役派遣三重功能。雲夢秦簡《編年紀》顯示,秦代已建立“戶賦”“口算”等稅收名目(來源:文物出版社《雲夢睡虎地秦墓》)。至漢代《二年律令》更明确規定田租、戶賦的征收标準(來源:武漢大學出版社《張家山漢簡研究》)。
這一制度持續施行至明清時期,唐代的“戶籍三年一造”、明代的“黃冊制度”均為其曆史演變形态,構成中國古代中央集權制度的重要支柱。
“編戶齊民”是中國古代戶籍制度的核心概念,其詳細解釋如下:
“編戶齊民”指國家通過戶籍登記将平民統一編入戶籍管理體系,使全體居民成為國家直接管理的對象,承擔賦稅、徭役等義務,同時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其中:
編戶齊民制度是中國古代基層治理的重要創新,既體現了國家對人口的高效管理,也反映了封建時代“形式平等”與“實質等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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