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連署。在公文上一起署名。《後漢書·李膺傳》:“案經三府,太尉 陳蕃 卻之。曰:‘今所考案皆海内人譽……豈有罪名不章而緻收掠者乎?’不肯平署。” 李賢 注:“平署,猶連署也。”
"平署"是一個源自古代官制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不同官署聯合處理公務的行為,強調部門間的協同辦公制度。以下從釋義、曆史背景及用法三方面詳細解析:
基本定義
"平"意為"共同、一起","署"指官署、衙門。"平署"即多個官署聯合籤署文件或共同審理事務,體現古代行政中的協作機制。例如《漢書·薛宣傳》載:"延尉直以為吏六百石,不得平署。"(詳見《漢語大詞典》"平署"詞條)。
引申用法
在漢代司法制度中,"平署"特指下屬官吏聯名籤署判決文書的行為。如《後漢書·黨锢傳》提及"平署"為文書聯籤程式,需多名官吏共同确認以分責權(參考《中國古代官制大辭典》)。
漢代"平牒"制度
"平署"與"平牒"制度直接相關。漢代規定,重要公文需經多個官署聯署生效,如廷尉審理案件後,需由屬官共同"平署"文書方可上報(見《漢書·刑法志》)。
唐代協作機制
唐代擴展為"連署",三省六部制中中書、門下省需"平署"诏令,形成權力制衡(詳見《唐六典》卷九)。
現代漢語中,"平署"已非常用詞,僅見于曆史文獻研究。其概念可類比現代"會籤""聯合審批"等行政程式,但需注意古今制度差異(參考《辭源》修訂本)。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建議通過圖書館或學術數據庫查閱上述紙質/數字版權威文獻。)
“平署”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連署”,即在公文上共同署名,主要應用于官方文書的籤署流程。以下為詳細解析:
連署公文
指多名官員在同一份公文上聯合署名,體現共同負責或确認的行政程式。例如《後漢書·李膺傳》記載,太尉陳蕃因不滿案件處理方式,拒絕與其他官員一同籤署文件(“不肯平署”)。
詞源與結構
曆史實例
漢代官員需通過“平署”确保決策的合法性與權威性。如案件需經三府(太尉、司徒、司空)聯合審理時,缺署可能引發争議。
清代機構“升平署”
作為專有名詞,“升平署”是清代管理宮廷戲曲的機構,與“平署”一詞無直接關聯,但名稱中保留了“署”的官署含義。
部分資料将“平署”拆解為“平安離職”或“旅途順利”,實為對字面義的誤讀。正确含義應始終圍繞“共同署名”展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後漢書》原文或漢代行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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