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周 代指鄉大夫。《國語·齊語》:“正月之朝,鄉長復事。” 韋昭 注:“鄉長,鄉大夫也。”《墨子·尚同中》:“鄉長,固鄉之賢者也。舉鄉人以法鄉長,夫鄉何説而不治哉!”
(2). 隋 唐 以後,鄉長為農村基層行政人員。《新唐書·劉義節傳》:“ 隋 大業 末,﹝ 義節 ﹞補 晉陽 鄉長。”《清史稿·食貨志一》:“ 卓哩克圖 、 冰圖 二旗所招墾戶,亦均編甲社,置鄉長焉。” 方之 《鄉長買筆》二:“鄉長 徐文貴 的女人到會特别早。”
鄉長是漢語中特指中國基層行政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詞義構成 "鄉"指行政區劃單位,根據《現代漢語詞典》釋義,"鄉"是縣級以下的農村行政區域,具有明确地理範圍和管理層級。"長"表示行政職務中的領導者,二者組合構成複合型職位名詞,符合漢語構詞法中"地名+長"的命名規律。
二、職能定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鄉長作為鄉級人民政府的首長,主要職責包括:組織實施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執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決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内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等。其職能具有基層性、綜合性特征,需統籌協調教育、衛生、農業等多領域工作。
三、曆史沿革 該詞在漢語體系中的形成可追溯至先秦時期,《周禮·地官》記載"鄉大夫"掌一鄉政教,秦漢時期演變為"三老"制度。現行"鄉長"稱謂正式确立于1982年憲法,替代了人民公社時期的"公社主任"稱呼,體現了基層治理體系的現代化轉型。
四、任職規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鄉長須通過法定選舉程式産生,任期與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相同。法律明确要求擔任者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23周歲、擁護憲法等基本條件,且不得同時在企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關于“鄉長”的詳細解釋如下:
鄉長(xiāng zhǎng)指中國基層行政單位“鄉”的行政領導人,主要負責鄉村治理、政策執行和經濟發展。其核心職責包括管理鄉鎮事務、協調資源分配、維護社會秩序等。
通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候選人通常由上級政府提名()。
如需了解更完整的制度細節或曆史背景,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及地方行政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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