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貪贜壞法 ”。謂貪污受賄,破壞法紀。 元 無名氏 《陳州粜米》第二折:“自從 劉衙内 保舉他兩個孩兒去 陳州 開倉糶米,誰想那兩個到的 陳州 ,貪贜壞法,飲酒非為。”《古今小說·臨安裡錢婆留發迹》:“ 婆留 道:‘做官的貪贜枉法得來的錢鈔,此乃不義之財,取之無礙。’” 清 黃宗羲 《子劉子行狀上》:“即皇上欲問貪贜壞法,欺君罔上者;亦不可不付之法司也。”《黃繡球》第二八回:“偏是換了這 豬大腸 ,不道是政簡刑清正好修明禮教,隻嫌尋不出貪贜枉法的錢,刮不出什麼地皮,鎮日價愁眉苦臉,盤算法門。” 蒲韌 《二千年間·一種特殊的職業--做官》:“《儒林外史》中寫一個知府新上任,向前任打聽的第一件事便是‘地方人情可還有甚麼出産?詞訟裡可也略有些甚麼通融’,這話正是問怎樣可以貪贓枉法。”
“貪贓枉法”是由“貪贓”與“枉法”組成的聯合式成語,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同時歪曲法律、破壞司法公正的行為。該詞最早可追溯至明代典籍中,如《喻世明言》中批判官員“貪贓壞法,積惡害民”的記載,體現了對權力濫用的道德譴責。
從漢語詞典角度解析:
詞義分解
“貪”指非法占有財物,《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獲取財物”;“贓”特指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財物;“枉”意為歪曲、違背,如《說文解字》釋為“曲也”;“法”指國家律令。四字組合後形成遞進關系,強調“收受賄賂”與“破壞法治”的雙重性質。
曆史淵源
該成語的構成與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密切相關。例如《史記·酷吏列傳》記載漢代酷吏杜周“專以人主意指為獄”,揭露了官員為私利扭曲律法的現象。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中亦有多起“受赇枉法”的判例,印證了該行為在古代法制中的明确界定。
權威釋義
《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官吏接受賄賂,利用職權歪曲法律”,《辭海》進一步說明其“破壞社會公平,屬于職務犯罪範疇”。兩本辭書均從行為主體、手段及後果三方面構建了完整釋義框架。
現實關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明确将“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并列,體現現代法律對“貪贓枉法”行為的延續性規制,其社會危害性跨越古今。
“貪贜枉法”是“貪贓枉法”的異體寫法,其中“贜”為“贓”的異體字。該成語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貪污受賄、歪曲法律的行為,具體解釋如下:
行為表現
指通過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等方式破壞法律公正,如法官受賄後篡改判決,官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産等。
社會危害
破壞法治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導緻社會信任危機。例如《陳州粜米》中官員克扣赈災糧,即為此類典型。
近義與反義
該成語在現代多用于法律、政治領域,強調對公權力濫用的批判。其核心在于揭露“以權謀私”與“踐踏法律”的雙重惡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法律後果,可參考《陳州粜米》原文或相關廉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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