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法權益”是由“合法”與“權益”構成的複合詞,指公民或組織依據法律法規所享有的正當權利與利益。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合法”意為符合法律規範,“權益”則指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及附着于權利之上的物質或精神利益。
從法律體系層面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明确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定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1)權利主體資格需符合法律規定;2)權利内容必須屬于法定範疇;3)權利行使方式不得違反強制性規範。
在權利分類上,主要涵蓋: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确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為各類合法權益提供根本法保障(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當權益遭受侵害時,權利人可通過民事訴訟、行政申訴等法定程式主張權利,司法機關依據《民事訴訟法》等程式法予以救濟。
合法權益是指個人或組織依據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其核心在于符合法律規範的認可與保護。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法律基礎
合法權益由憲法和法律明文規定,既包括法律明确賦予的權利(如人身權、財産權),也涵蓋法律未明文禁止的正當利益(如未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這種區分體現了“權利本位”思想,即公民權利不因法律未列舉而喪失。
核心特征
人身權利
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格尊嚴權等,例如禁止非法拘禁或侮辱他人。
財産權利
涉及所有權、繼承權、債權等,如合法房産受物權法保護,非法占有的賭債則不受保護。
社會與經濟權利
政治與民主權利
包括選舉權、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憲法性權利。
憲法保障
我國憲法明确“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為合法權益提供根本法依據。
民事與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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