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之間立的誓言。《左傳·襄公十八年》:“ 衛 ( 夙沙衛 )殺馬於隘以塞道。 晉 州綽 及之,射 殖綽 ,中肩,兩矢夾脰,曰:‘止,将為三軍獲;不止,将取其衷。’顧曰:‘為私誓。’ 州綽 曰:‘有如日!’乃弛弓而自後縛之。”
私誓,漢語複合詞,由"私"與"誓"構成。《漢語大詞典》定義為"個人私下所立的誓言",特指非公開的、約束範圍有限的承諾行為。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維度:
主體限定性:區别于公共盟約,私誓僅作用于立誓者雙方,如《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引《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所述"私誓不登于明堂"即強調其私人屬性。
效力約束性:據《中國禮制史》考證,先秦時期私誓已具備民事契約功能,但約束力僅存于立誓者之間,如《禮記注疏》記載的"歃血為誓"儀式。
形式隱秘性:《中國古代社會風俗史》指出,私誓多采用折箭、割發等象征性動作,如《三國志》中孫策與太史慈"折箭為誓"的典故,印證其非文字載體的傳統形式。
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文學創作,指代個人間的秘密約定,如茅盾文學獎作品《白鹿原》中"祠堂私誓"的情節構建。詞彙演變軌迹可追溯至《說文解字》對"誓"的釋義"約束也",疊加"私"的"自環"本義,形成"自我約束性承諾"的語義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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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誓”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私誓指個人之間私下訂立的誓言,通常用于表達鄭重承諾或保守秘密。該詞由“私”(私下、秘密)和“誓”(發誓、許諾)組成,強調非公開的約定性質。
最早見于《左傳·襄公十八年》,記載了晉國州綽與齊國殖綽的交鋒:州綽追擊殖綽時,以“私誓”要求對方停止抵抗,并承諾保障其安全,最終以“有如日”(以太陽為證)完成誓言。
私誓的核心在于“私”,即不公開、非正式,依賴雙方信任;而公開誓言(如宗教或法律誓言)具有更強的社會約束力。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案例,可參考《左傳》相關章節或權威詞典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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