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經官許而私下出賣違禁物。 宋 樓鑰 《送元衛弟赴長亭鹽場》詩:“輸鹽不得錢,何以禁私賣?”
“私賣”是現代漢語中由“私”和“賣”組合而成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未經合法授權或違反規定進行的秘密售賣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私”表示個人或非公開性質,“賣”指商品交易行為,組合後特指“在非公開渠道進行的違規交易”。
該詞在實際使用中具有三個顯著特征:其一,行為主體具有主觀故意性,例如《漢語大詞典》收錄的例句“私賣官鹽”即指明知違法仍進行交易;其二,交易标的物多為受管控物品,如礦産資源、文物等;其三,行為後果涉及法律追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明确将“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列為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
從語用學角度分析,“私賣”屬于貶義詞彙,常見于司法文書、新聞報道等正式語境。在近義詞辨析中,與“走私”強調跨境違法不同,“私賣”更側重境内非公開交易屬性;與“盜賣”相比則缺少“非法占有”的前置條件。
“私賣”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具體差異,主要分為曆史用法和現代法律解釋兩類:
私賣指未經官方許可或授權,私自出售特定物品的行為。核心特征包括“未經合法程式”和“涉及違禁或受管制物品”。
曆史/經濟語境
主要指古代對鹽、鐵等國家專營商品的非法交易。例如宋代樓鑰在詩中提到:“輸鹽不得錢,何以禁私賣?”(《送元衛弟赴長亭鹽場》),反映了當時鹽業專賣制度下的非法交易現象。
現代法律語境
指非法處置他人財物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私賣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根據物品性質(如是否違禁品)、所有權歸屬及涉案金額綜合判定。例如: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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