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私下饋贈財物。《左傳·成公二年》:“王以 鞏伯 宴而私賄之。使相告之曰:‘非禮也,勿籍!’” 杜預 注:“籍,書也。王畏 晉 故私宴賄以慰 鞏朔 。”
(2).謂私贈。 ********* 《靜夜》詩:“幸福!我如今不能受你的私賄。”
“私賄”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法律及道德指向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詞義構成
“私”指非公開、個人化的行為,“賄”本義為財物,後引申為以財物換取不正當利益。二者結合後,“私賄”特指在非公開場合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財物或利益輸送,常見于權力尋租場景。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該詞強調行為的隱蔽性與違法性。
法律界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私賄對應“行賄罪”與“受賄罪”。第三百八十九條明确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屬行賄;第三百八十五條則将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定義為受賄。此類行為破壞公權力廉潔性,屬于刑事犯罪。
近義辨析
與“饋贈”不同,私賄具有明确權錢交易目的,且金額常超出正常社交範疇。例如《辭海》指出,若饋贈方與收受方存在職務關聯,且財物價值顯著偏高,即可構成私賄要件。
現實案例
2023年中央紀委通報的某國企高管案件中,當事人通過虛構合同将200萬元“咨詢費”轉入關聯公司賬戶,被法院認定為變相私賄。此類行為多伴隨洗錢、做假賬等衍生犯罪。
“私賄”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一、基本釋義
私下饋贈財物
指非公開、非正式場合的財物贈送行為,通常帶有隱蔽性。例如《左傳·成公二年》記載:“王以鞏伯宴而私賄之”,杜預注解釋為周王因畏懼晉國而私下宴請并贈送財物。
私贈行為
強調個人之間的秘密贈予,可能涉及情感或利益關聯。如聞一多《靜夜》詩句“幸福!我如今不能受你的私賄”,此處“私賄”暗含私密的情感饋贈。
二、古代例證與語境
該詞多見于古籍,如《左傳》中的記載反映了春秋時期諸侯國間的政治博弈,私賄行為常與禮制相悖,需刻意隱瞞(“勿籍”即不記錄在冊)。
三、現代理解與辨析
現代語境中,“私賄”更偏向文學化表達,需與法律術語“賄賂”區分。後者特指以權錢交易為目的的非法行為,而“私賄”更強調私密性,未必涉及違法性。
四、相關詞語
可關聯“賄賂公行”“貨賄公行”等成語,均與財物贈予相關,但“私賄”更突出非公開屬性。
建議結合《左傳》原文及現代詞典進一步探究其曆史演變與用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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