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自进行违禁的贩卖活动。亦指私自贩卖者。《新唐书·食货志四》:“盐铁转运使 崔珙 又增 江 淮 茶税,故私贩益起。” 宋 欧阳修 《论茶法奏状》:“茶之新法既行,而民无私贩之罪。” 鲁迅 《三闲集·流氓的变迁》:“和尚喝酒他来打,男女通奸他来捉,私娼、私贩他来凌辱,为的是维持风化。”
"私贩"一词在汉语中属于复合词,由"私"和"贩"两个语素构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解释,"私贩"指未经官方许可的非法买卖活动,特指违反国家专卖制度或贸易管制的个人交易行为。该词具有双重属性:既包含"私自"的隐蔽性特征,又强调"贩卖"的商业交易本质。
从法律视角分析,"私贩"属于经济犯罪范畴,据《法学大辞典》定义,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客体为国家管制物品、客观存在非法交易行为三个要素。典型案例如盐铁私贩(据《中国盐业史》)、烟草走私(参考《烟草专卖法司法解释》)等,均属历代法律重点打击对象。
该词源流可追溯至汉代《盐铁论》,其中"豪强私贩"特指地方势力突破盐铁官营制度的行为。明清时期随着海禁政策强化,"私贩"概念扩展至海上走私贸易,如《明史·食货志》记载的"倭寇私贩"案件。现代语境下,该词多用于描述毒品、文物、珍稀动植物制品等特殊商品的非法交易活动(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32卷)。
“私贩”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指私自进行违禁的贩卖活动,或从事此类活动的个人。该词由“私”(秘密、非法)与“贩”(买卖货物)组合而成,强调行为的非法性和隐蔽性。
行为层面
指违反当时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商品交易行为,例如古代对盐、茶等专卖品的非法贩卖(《新唐书·食货志四》提到因茶税增加导致“私贩益起”)。
主体层面
可代指从事非法贩卖的个体或群体,如宋代欧阳修在奏折中提及“民无私贩之罪”,鲁迅作品中也用该词描述被凌辱的非法交易者。
多用于历史文献或法律语境,描述古代专卖制度下的非法交易,现代可延伸至毒品、文物等违禁品走私活动(如例句中“走私贩毒案”)。
若需进一步了解古代专卖制度与私贩现象的关系,可参考《新唐书》《宋史》等史料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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