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犯罪罰作勞役。 清 陶澂 《苦雨詞》:“君不見東隣向壁哭未休,長男輸役中男囚。”
輸役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因觸犯刑律而被罰服勞役的行為,屬于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其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輸役指罪犯被判處勞役刑後,需前往指定場所(如官府工程、邊疆戍地)服苦役。該詞強調“輸送勞力”與“強制服役”的雙重屬性:
輸役制度在秦漢至隋唐時期尤為常見,是徒刑的典型執行方式:
罪犯稱“刑徒”,需“輸作”于宮室陵墓(如秦始皇陵)、邊境要塞(如長城)等地。
唐代徒刑分五等(一年至三年),罪犯“輸役”于官府作坊或驿站(《唐律疏議·名例》:“徒者,奴也,蓋奴役之”)。
“罪人獄已決,輸役于司空官。”
指判決後的罪犯需移交司空官(掌工程部門)服勞役。
“凡犯徒罪者,在京送将作監,婦人送少府監縫作;在外州者供當處官役。”
明确區分京城與外地的輸役場所。
“輸役”詞條釋義,上海辭書出版社。
秦漢刑徒制度與唐代徒刑執行章節,法律出版社。
對徒刑“輸役”場所的注解,南京大學出版社。
(注:因專業詞典釋義需引用紙質權威文獻,此處未提供網絡鍊接,但标注了可查證的出版物信息。)
“輸役”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綜合多來源可作如下解釋:
輸役(shū yì)指因犯罪被判處勞役刑罰,即通過強制勞動作為懲罰手段。這一含義在多個權威字典中均有體現,例如《漢典》明确将其解釋為“因犯罪罰作勞役”。
部分非權威資料(如)提到該詞可能引申為“因戰争或災難被迫服役”,但這一用法缺乏權威文獻支撐,建議以“因罪受罰”作為主要釋義。此外,該詞在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多見于古籍或特定曆史研究場景。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漢典》或清代文獻中的具體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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