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連坐。因别人犯罪牽連而受處罰。《後漢書·鄧禹傳》:“ 永元 四年, 陰皇後 巫蠱事發, 乾 ( 鄧乾 )從兄 奉 以後舅被誅, 乾 從坐,國除。”《隋書·趙綽傳》:“故 陳 将 蕭摩訶 ,其子 世略 在 江 南作亂, 摩訶 當從坐。”《宋史·嶽飛傳》:“幕屬 于鵬 等從坐者六人。” 範文瀾 《中國通史簡編》第二編第五章第一節:“民衆犯了罪,用法極嚴,如該從坐,不論老幼都不得免。”
"從坐"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釋義可從不同角度解析:
一、法律術語範疇 在古代司法體系中,"從坐"特指因他人犯罪而受到連帶處罰的制度。《中國法制史詞典》(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明确指出,該制度始見于秦漢時期,主要適用于親屬連坐、鄰裡連坐等場景,如《唐律疏議》卷六規定"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并沒官"的從坐制度。此類用法在《曆代刑法考》(沈家本著)等典籍中均有詳細記載。
二、行為動作層面 在古漢語語用中,"從坐"可拆解為"從"(跟隨)與"坐"(就座)的動賓結構,表示隨從陪坐的行為範式。清代學者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解析:"從,隨行也","坐,止也",組合後引申為禮儀場合中身份較低者陪同尊者就座的規範。《禮記·曲禮》"侍坐于先生,先生問焉,終則對"即體現這種禮儀場景,該用法在《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19年版)中有明确收錄。
三、詞源演變脈絡 從甲骨文字形考據,"從"字象二人相隨之形,本義為隨行;"坐"字象二人對坐土上之形,本指跪坐姿勢。二字組合後産生的法律義項,反映了中國古代宗法制度下個體與群體的責任關聯,這種詞義演變軌迹在《漢語詞源學》(王力著)中有系統論述。
“從坐”是古代法律術語,指因他人犯罪而被牽連受罰,屬于連坐制度中的一種形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從坐”即“因牽連而獲罪”,常見于封建法律體系。當主犯犯罪時,與其有親屬、隸屬關系或共同犯罪的人會連帶受罰。例如《宋史·嶽飛傳》記載,嶽飛蒙冤後,幕屬于鵬等六人皆“從坐”獲罪。
古代“從坐”制度強調集體責任,而現代法律以個人責任為主,僅在特定罪名(如包庇罪)中保留連帶責任元素。
提示:部分網絡資料可能将“從坐”誤解為“離開座位”,但根據權威史料及法律文獻,其核心含義始終與“連坐”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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