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采用綱法運銷食鹽時,商人按規定年額完稅運銷的食鹽。運銷綱鹽的商人稱綱商;行銷綱鹽之處稱綱岸、綱地。《續資治通鑒·宋孝宗乾道九年》:“詔:罷鈔法。諸州、軍綱鹽,并依舊分撥,官般官賣。” 清 魏源 《聖武記》卷十四:“又有人焉,曰綱鹽曷變行票鹽乎?省改捆,省按費,省私耗,省守候,省加派,省緩納,曷為不行?”《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五回:“聞得 兩淮 鹽額有一千六百九萬多引,叫做‘綱鹽’。每引大約三百七十斤。”
"綱鹽"是明清時期鹽業專賣制度中的專有名詞,指官府通過特許商人(稱"綱商")組織運輸、銷售的食鹽體系。"綱"本義指提網的總繩,引申為成批運輸的組織形式。該制度始于明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推行的"綱法",将商人編入"鹽綱"冊籍,實行專商壟斷經營。清承明制,通過《兩淮鹽法志》等法規确立"官督商銷"模式,形成以揚州鹽商為核心的運營網絡。
據《中國鹽業史》記載,綱鹽制度包含三個核心要素:一是在指定産鹽區(如兩淮)劃定銷售範圍;二是按"引"征稅(每引約300斤);三是設立鹽運使等官職監管。這種制度雖保障了朝廷稅收,但後期因官商勾結、鹽價虛高等弊端,最終被道光年間推行的"票鹽制"取代。相關制度演變可參考《明史·食貨志》《清史稿·食貨志》等典籍記載。
“綱鹽”是明清時期鹽政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其含義及相關信息可綜合解釋如下:
“綱鹽”指明清時期采用綱法運銷的食鹽。根據規定,商人需按固定年額繳納稅款後,獲得特定區域的食鹽運銷權。這種制度通過官方許可将食鹽銷售權授予特定商人群體(即綱商),形成壟斷經營模式。
清代魏源在《聖武記》中指出綱鹽弊端,如私鹽泛濫、運輸成本高等問題,主張改革為票鹽制(允許小商販憑票販鹽),以降低腐敗和流通成本。這一改革反映了綱鹽制度後期已難以適應社會經濟需求。
“綱”原指運輸貨物的組織單位(如宋代“花石綱”),在鹽政中演變為特許經營的代稱。該制度體現了古代政府對重要物資的管控邏輯,兼具財政增收與市場管理雙重目的。
以上内容綜合了不同時期的曆史文獻與權威詞典釋義,若需進一步考證細節,可查閱《續資治通鑒》《聖武記》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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