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犯罪罚作劳役。 清 陶澂 《苦雨词》:“君不见东隣向壁哭未休,长男输役中男囚。”
输役是古代汉语中的法律术语,指因触犯刑律而被罚服劳役的行为,属于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其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输役指罪犯被判处劳役刑后,需前往指定场所(如官府工程、边疆戍地)服苦役。该词强调“输送劳力”与“强制服役”的双重属性:
输役制度在秦汉至隋唐时期尤为常见,是徒刑的典型执行方式:
罪犯称“刑徒”,需“输作”于宫室陵墓(如秦始皇陵)、边境要塞(如长城)等地。
唐代徒刑分五等(一年至三年),罪犯“输役”于官府作坊或驿站(《唐律疏议·名例》:“徒者,奴也,盖奴役之”)。
“罪人狱已决,输役于司空官。”
指判决后的罪犯需移交司空官(掌工程部门)服劳役。
“凡犯徒罪者,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在外州者供当处官役。”
明确区分京城与外地的输役场所。
“输役”词条释义,上海辞书出版社。
秦汉刑徒制度与唐代徒刑执行章节,法律出版社。
对徒刑“输役”场所的注解,南京大学出版社。
(注:因专业词典释义需引用纸质权威文献,此处未提供网络链接,但标注了可查证的出版物信息。)
“输役”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在不同语境中略有差异,综合多来源可作如下解释:
输役(shū yì)指因犯罪被判处劳役刑罚,即通过强制劳动作为惩罚手段。这一含义在多个权威字典中均有体现,例如《汉典》明确将其解释为“因犯罪罚作劳役”。
部分非权威资料(如)提到该词可能引申为“因战争或灾难被迫服役”,但这一用法缺乏权威文献支撑,建议以“因罪受罚”作为主要释义。此外,该词在现代汉语中极少使用,多见于古籍或特定历史研究场景。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汉典》或清代文献中的具体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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