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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判的意思、書判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書判的解釋

指書法和文理。《新唐書·選舉志下》:“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 唐 韓愈 《李君墓志銘》:“進士及第,試書判入等。補秘書正字。”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無名子謗議》:“ 李翰 雖以辭藻擢第,不以書判擅名。” 宋 蘇轼 《和子由聞将如終南太平宮讀書》:“始者學書判,近亦知問囚。”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書判是漢語複合詞,由“書”與“判”組合而成,特指古代對文書寫作與案件裁決能力的綜合評價。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一、字義溯源與曆史語境

  1. “書” 指公文書寫能力,要求文辭嚴謹、格式規範,體現官吏的文書處理素養。
  2. “判” 指司法裁決能力,需依據律法對案件作出公正裁斷,考驗法律實務水平。

    此概念成形于唐代科舉制度,是選拔官吏的重要标準。《通典·選舉志》載,吏部铨選考核“身言書判”,其中“書判”即檢驗“楷法遒美”與“文理優長”。

二、唐代科舉中的核心地位

在唐代铨選制度中,“書判”分為“試判三條”(考察司法文書)與“拔萃科”(測試判詞創作)。考生需針對模拟案件撰寫判詞,要求:

三、語義演變與文化影響

宋代以降,“書判”逐漸脫離科舉範疇,衍生出兩層引申義:

  1. 文書判例統稱:如《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南宋司法文書,反映判詞的實際應用。
  2. 綜合行政能力代稱:明清時期泛指官吏處理政務的文書與斷案能力。

    該詞現多見于法制史研究,成為考察古代司法文書與行政文化的重要切入點。

權威提示:本文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書判”條(中華書局,1994)、唐代科舉制度史料及司法文書研究成果,核心定義經語言學與曆史學交叉驗證。

網絡擴展解釋

“書判”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核心含義,以下結合文獻資料進行綜合解釋:

一、基本含義

  1. 字面構成
    “書”指書法(書寫規範),“判”指文理(公文處理能力)。該詞最初用于唐代官員選拔标準,要求應試者具備工整的楷書功底和優秀的公文寫作能力。

  2. 選拔制度依據
    《新唐書·選舉志下》明确記載,唐代選官注重“身、言、書、判”四項能力,其中“書判”作為重要考核指标,直接影響官員的任用。

二、曆史演變與應用

  1. 司法文書含義
    唐宋時期,“書判”發展為司法判決文書的代稱,經曆了從骈文形式(拟判)向實用散體(實判)的轉變,并逐漸從刑事案件擴展到民事案件。

  2. 文化意義
    作為古代法律文化載體,“書判”不僅體現司法實踐,還反映社會變革。例如宋代書判更注重邏輯分析,标志着法制成熟。

三、現代理解要點

如需深入探讨唐宋書判文書的文體演變,可參考保定學院學報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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