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书法和文理。《新唐书·选举志下》:“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 唐 韩愈 《李君墓志铭》:“进士及第,试书判入等。补秘书正字。”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无名子谤议》:“ 李翰 虽以辞藻擢第,不以书判擅名。” 宋 苏轼 《和子由闻将如终南太平宫读书》:“始者学书判,近亦知问囚。”
“书判”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层核心含义,以下结合文献资料进行综合解释:
字面构成
“书”指书法(书写规范),“判”指文理(公文处理能力)。该词最初用于唐代官员选拔标准,要求应试者具备工整的楷书功底和优秀的公文写作能力。
选拔制度依据
《新唐书·选举志下》明确记载,唐代选官注重“身、言、书、判”四项能力,其中“书判”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直接影响官员的任用。
司法文书含义
唐宋时期,“书判”发展为司法判决文书的代称,经历了从骈文形式(拟判)向实用散体(实判)的转变,并逐渐从刑事案件扩展到民事案件。
文化意义
作为古代法律文化载体,“书判”不仅体现司法实践,还反映社会变革。例如宋代书判更注重逻辑分析,标志着法制成熟。
如需深入探讨唐宋书判文书的文体演变,可参考保定学院学报相关研究。
《书判》是一个汉字词语,表达了对书籍内容的评判或鉴定的意思。它可以用来形容对书籍的评价、评论以及判断书籍的质量或价值。
《书判》的部首是“卜”和“刂”,其中“卜”为上部,表示“判断”等含义;而“刂”为下部,表示和“刀”有关的意思。《书判》共有11个笔画。
《书判》这个词来源于中国古代的文字,具体的出处和历史几乎无法考证。
繁体字中,书判的写法和简体字相同,没有变化。
据古代汉字书写规则,书判的古字形稍有不同。在上部分的“卜”字形上,会额外有一点标注,表示“判断”的意思。而“刂”则写成“刈”,形状也略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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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书评、书法、书局、书包、判定、判断、判决、判处、判罪。
评判、评价、鉴定、评论、判断。
赞美、肯定、称赞、夸奖、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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