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书法和文理。《新唐书·选举志下》:“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 唐 韩愈 《李君墓志铭》:“进士及第,试书判入等。补秘书正字。”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无名子谤议》:“ 李翰 虽以辞藻擢第,不以书判擅名。” 宋 苏轼 《和子由闻将如终南太平宫读书》:“始者学书判,近亦知问囚。”
书判是汉语复合词,由“书”与“判”组合而成,特指古代对文书写作与案件裁决能力的综合评价。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阐释:
此概念成形于唐代科举制度,是选拔官吏的重要标准。《通典·选举志》载,吏部铨选考核“身言书判”,其中“书判”即检验“楷法遒美”与“文理优长”。
在唐代铨选制度中,“书判”分为“试判三条”(考察司法文书)与“拔萃科”(测试判词创作)。考生需针对模拟案件撰写判词,要求:
白居易《百道判》即为典范,其判词融合儒家伦理与法律精神,成为科举范本。
宋代以降,“书判”逐渐脱离科举范畴,衍生出两层引申义:
该词现多见于法制史研究,成为考察古代司法文书与行政文化的重要切入点。
权威提示:本文释义综合《汉语大词典》“书判”条(中华书局,1994)、唐代科举制度史料及司法文书研究成果,核心定义经语言学与历史学交叉验证。
“书判”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层核心含义,以下结合文献资料进行综合解释:
字面构成
“书”指书法(书写规范),“判”指文理(公文处理能力)。该词最初用于唐代官员选拔标准,要求应试者具备工整的楷书功底和优秀的公文写作能力。
选拔制度依据
《新唐书·选举志下》明确记载,唐代选官注重“身、言、书、判”四项能力,其中“书判”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直接影响官员的任用。
司法文书含义
唐宋时期,“书判”发展为司法判决文书的代称,经历了从骈文形式(拟判)向实用散体(实判)的转变,并逐渐从刑事案件扩展到民事案件。
文化意义
作为古代法律文化载体,“书判”不仅体现司法实践,还反映社会变革。例如宋代书判更注重逻辑分析,标志着法制成熟。
如需深入探讨唐宋书判文书的文体演变,可参考保定学院学报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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