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古代按土地面積向田主征稅的賦稅制度。《公羊傳·宣公十五年》:“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 宋 孫奕 《履齋示兒編·稅畝丘甲田賦》:“ 宣公 之初稅畝,譏其始什二而稅也。” 明 劉基 《初稅畝蝝生饑大有年》:“稅畝者公田之外,又履其餘畝而取之,是為什而取二矣。”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一編第四章第六節:“農夫耕種公田,不能同時供應軍役,戰争隨時可以發生,公田也就隨時有荒蕪的危險,廢除公田制改為按畝收稅的稅畝制,顯然對領主有利。”
稅畝是中國古代重要的賦稅制度術語,特指按土地面積征收實物地租的稅收方式。其核心含義與曆史背景如下:
“稅畝”即“按田畝征稅”,其中“稅”指征收賦稅,“畝”指土地面積單位。該制度打破了西周以來“藉田以力”的勞役地租模式,改為直接依據土地實際占有面積征收實物(主要是糧食)。這一變革标志着中國古代土地稅制從勞役向實物形态的轉型。
“稅畝”制度正式确立于春秋時期魯國。據《左傳·宣公十五年》記載,公元前594年魯國推行“初稅畝”,首次公開承認私田合法性并對其征稅。此舉旨在增加財政收入,適應井田制瓦解後土地私有化的發展趨勢。其稅率通常為畝産量的十分之一,故又稱“什一稅”。
在廣義上,“稅畝”亦泛指以土地為對象的賦稅制度。後世如唐代“租庸調”、明代“一條鞭法”等,均沿襲了稅畝制“計田征賦”的核心邏輯,體現了其對封建財政體系的深遠影響。
參考來源:
稅畝是中國古代重要的賦稅制度,其核心含義及曆史背景可歸納如下:
稅畝指按土地面積向田主征稅的制度,即根據實際耕地畝數計算稅額。這一制度改變了早期以公田勞役為主的"井田制"稅收方式,标志着土地私有化進程的推進。
• 促進土地私有:承認私田合法性,加速井田制瓦解
• 加重農民負擔:雙重征稅導緻"什而取二"的高稅率
• 推動稅制改革:為後世租庸調、兩稅法等賦稅體系奠定基礎
現代語境中,"稅畝"可比喻過重的稅收負擔,如形容"某地稅畝沉重,企業難以為繼"。但需注意這是引申義,曆史學定義仍以實物土地稅為核心。
《中國通史》指出該制度使領主受益,但導緻公田荒蕪風險,成為稅制改革的轉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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