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指做雜事的役夫、奴仆。《兒女英雄傳》第三四回:“這兒現成的水火夫,咱們破兩錢兒僱個人就行了。”《清史稿·刑法志二》:“徒者,奴也,蓋奴辱之。 明 發鹽場鐵冶煎鹽炒鐵, 清 則發本省驛遞。其無驛縣,分撥各衙門充水火夫各項雜役,限滿釋放。”
水火夫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詞彙,特指古代負責管理火燭、照明及防火事務的雜役人員,常見于官府、倉庫、驿站等場所。其核心職能是保障夜間照明安全,預防火災,屬于古代消防安全體系中的基層人員。
字面含義
“水”與“火”象征防火與用火的雙重職責,“夫”指從事勞役的男子。合稱指專職管理火源、應對火險的雜役。
具體職能
水火夫多見于宋明清時期的官方機構。例如清代縣衙中,水火夫需輪值夜班,登記火燭使用情況,遇火險時鳴鑼示警。其身份屬于“皂隸”範疇,地位較低但責任重大,失職可能受刑責。
《明會典·卷五十二》載驿站需設“水火夫”守夜;清代《刑案彙覽》亦有水火夫疏忽緻災的判例,印證其職能的法定性。
參見權威來源
“水火夫”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基本定義
該詞指舊時從事雜役的仆人或勞工,通常負責搬運貨物、清潔等體力勞動。例如《兒女英雄傳》中提到:“這兒現成的水火夫,咱們破兩錢兒雇個人就行了”,直接體現了其作為雜役人員的職能。
曆史背景與文獻出處
在清代文獻中,“水火夫”被明确歸類為刑罰中的勞役角色。據《清史稿》記載,犯人在無驿站的縣份會被分派到衙門擔任水火夫,從事雜務直至刑滿。
延伸含義
部分解釋提到該詞可比喻在極端環境(如水火)中工作的人,強調其艱苦和危險性。但這一用法更多是文學擴展,核心仍指向實際職業屬性。
語言與用法
總結來看,“水火夫”主要用于描述古代社會底層從事體力雜役的群體,兼具實際職業定義與文學比喻的雙重色彩。如需進一步了解其曆史案例,可參考《兒女英雄傳》或《清史稿》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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