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漕运米粮。《新五代史·楚世家·马希范》:“ 希范 遣 张少敌 以舟兵趋 汉阳 ,漕米五万斛以馈军。” 宋 吴曾 《能改斋漫录·记事二》:“惟本朝东南岁漕米六百万石,以此知本朝取米于东南者为多。”
(2).即漕粮。《宋史·仁宗纪二》:“ 景祐 元年春正月甲子,发 江 淮 漕米振 京东 飢民。”《中国歌谣资料·沪谚外编·山歌》:“先将租米还田主,再将漕米解官场。” 范文澜 《中国近代史》第三章第一节:“ 湖南 地丁正银一两,民间须缴数两;漕米一石,须缴纳数石。”参见“ 漕粮 ”。
漕米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中的专称,指通过水路运输的粮食实物税。该词最早见于《旧唐书·食货志》,其核心内涵可从三方面阐释:
一、实物形态特征 漕米特指未经货币化的粮食税,以粟、稻等原粮为主。《汉语大词典》定义其为"通过漕运送缴的粮食"(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区别于"折色"(货币税)。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记载,江南地区漕米年运量达六百万石,占全国税粮四成。
二、运输方式限定 漕运体系包含河道疏浚、官仓设置、漕船建造等完整制度。清代《漕运全书》详述"军民交兑,州县收贮,漕船转搬"的三级运输系统。北京通州漕运博物馆现存光绪年间漕粮验单,印证了"每船载米四百石,日行三十里"的运输规范。
三、经济调节功能 漕米具有平抑物价和赈灾储备双重作用。明代《大学衍义补》载"漕粟实京廪,遇荒则发廪济民"。1790年山东水灾,朝廷即调漕米五十万石赈济,见《清高宗实录》卷1385。这种实物税制度直至1901年清廷推行"漕粮改折"才逐步废止。
漕米是古代中国与漕运制度密切相关的术语,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定义 指通过水路运输的粮食,特指官府组织的漕运体系中的米粮。宋代文献记载东南地区每年漕运量达六百万石,可见其规模之大(《能改斋漫录》)。
双重属性
文学意象 元代杨维桢诗句「海陵官漕米流脂」,以漕米为意象反映开元盛世物资丰饶,说明该词已衍生出象征国家经济命脉的文学意涵。
现代延伸 作为成语使用时,可泛指国家物资供应体系,这一比喻义保留了古代漕运维系国计民生的核心特征。
注:漕运制度始于秦汉,鼎盛于唐宋,是古代通过运河、河道运输税粮至京师的特殊经济制度,漕米作为其核心物资,深刻影响着历代王朝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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