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稱負責收取錢物的低級官員。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錢穀·地丁搭錢》:“如折封摘出,該收吏賠補。”
“收吏”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并未作為獨立詞條收錄,其含義需結合單字釋義及曆史語境解析。據《漢語大詞典》對“收”“吏”的釋義,“收”本義為逮捕、拘押(《說文解字》),後引申出收納、收取之意;“吏”指古代官府中辦理文書的小官或差役(《古代漢語詞典》)。二者組合可理解為:
該詞現代已不作為規範詞彙使用,研究需參考《秦漢官制史稿》《簡牍文書與古代行政》等專業論著。
“收吏”是一個漢語詞彙,其詳細解釋如下:
“收吏”指舊時負責收取錢物的低級官員,主要承擔稅務、地租等財物的征收職責()。
詞源記載
該詞最早見于清代黃六鴻的《福惠全書·錢穀·地丁搭錢》,其中提到:“如折封摘出,該收吏賠補。”意為若征收的錢物在核對時發現短缺,需由收吏自掏腰包補足()。
職責範圍
收吏屬于地方官府中的基層辦事人員,具體負責稅款、田賦等征收工作,需确保賬目與實際錢物相符,若出現差錯則需承擔賠償責任。
例如清代地方稅收流程中,收吏需将征收的銀錢按戶部規定封裝,并标注來源。若上級核查時發現數目不符,收吏需自行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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