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the victim of a crime]∶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事主訴縣官
(2) [chief instigator]∶事情的主謀
(3) [wedding or funereal family]∶辦理婚喪喜事的人家
(1).事奉大夫。《左傳·襄公十九年》:“ 宣子 盥而撫之曰:‘事 吳 ,敢不如事主!’” 杜預 注:“大夫稱主。”
(2).事奉君主。 漢 禰衡 《鹦鹉賦》:“女辭家而適人,臣出身而事主。” 唐 杜甫 《暮春題瀼西新賃草屋》詩:“事主非無祿,浮生即有涯。”
(3).猶言事情的主要決策者,謀劃者。《晉書·何無忌傳》:“ 無忌 曰:‘ 桓氏 強盛,其可圖乎?’ 毅 ( 劉毅 )曰:‘天下自有強弱,雖強易弱,正患事主難得耳!’”《太平廣記》卷一二九引《冥報志·王範妾》:“ 王範 既為事主,當先殺之。”
(4).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元 王恽 《玉堂嘉話》卷七:“ 遺山 ( 元遺山 )嘗與 張噥齋 論文。見有竊用前人辭意而復加雌黃者, 遺山 曰:‘既盜其物,又傷事主,可乎?’”《元史·成宗紀二》:“詔強盜姦傷事主者,首從悉誅;不傷事主,止誅為首者,從者刺配,再犯亦誅。” 清 沉德潛 《百一詩》之四:“事主訴縣官,縣官不願聞。”
(5).指一般民事糾紛中雙方當事人。 趙樹理 《李家莊的變遷》一:“村裡人有了事是請社首說理。說的時候不論是社首、原被事主、證人、廟管、幫忙,每人吃一斤烙餅,趕到說完了,原被事主,有理的攤四成,沒理的攤六成。”
"事主"一詞在漢語中主要有以下三層含義,均來源于權威漢語詞典:
一、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指在刑事犯罪中直接遭受侵害的個人或單位。例如在盜竊、搶劫、傷害等案件中,財物被竊或人身受傷害的當事人即稱為"事主"。該釋義強調其被動受害的屬性。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例:"警方迅速聯繫事主,核實被盜財物細節。"
二、民事糾紛中的當事人
泛指民事法律關系中與事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雙方或多方主體。常見于合同糾紛、財産争議等場景,強調其在事件中的主體地位和權利義務關系。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上海辭書出版社。
例:"調解需征得雙方事主同意方可進行。"
三、民俗活動中的喪事承辦人
特指傳統喪葬儀式中承擔主要責任的核心家庭成員(通常為逝者的直系親屬)。這一用法突出其在禮儀活動中的主導角色。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例:"按舊俗,事主需披麻戴孝主持殡葬事宜。"
使用提示:
需根據語境區分具體含義——司法場景側重"被害人",民事場景指"當事人",民俗語境則專指"喪禮承辦者"。其核心語義始終圍繞"事件直接關聯方"展開。
“事主”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因語境不同而有所差異,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類: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文例證或法律語境中的具體用法,可參考《左傳》《晉書》等文獻,或法律相關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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