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the victim of a crime]∶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事主訴縣官
(2) [chief instigator]∶事情的主謀
(3) [wedding or funereal family]∶辦理婚喪喜事的人家
(1).事奉大夫。《左傳·襄公十九年》:“ 宣子 盥而撫之曰:‘事 吳 ,敢不如事主!’” 杜預 注:“大夫稱主。”
(2).事奉君主。 漢 禰衡 《鹦鹉賦》:“女辭家而適人,臣出身而事主。” 唐 杜甫 《暮春題瀼西新賃草屋》詩:“事主非無祿,浮生即有涯。”
(3).猶言事情的主要決策者,謀劃者。《晉書·何無忌傳》:“ 無忌 曰:‘ 桓氏 強盛,其可圖乎?’ 毅 ( 劉毅 )曰:‘天下自有強弱,雖強易弱,正患事主難得耳!’”《太平廣記》卷一二九引《冥報志·王範妾》:“ 王範 既為事主,當先殺之。”
(4).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元 王恽 《玉堂嘉話》卷七:“ 遺山 ( 元遺山 )嘗與 張噥齋 論文。見有竊用前人辭意而復加雌黃者, 遺山 曰:‘既盜其物,又傷事主,可乎?’”《元史·成宗紀二》:“詔強盜姦傷事主者,首從悉誅;不傷事主,止誅為首者,從者刺配,再犯亦誅。” 清 沉德潛 《百一詩》之四:“事主訴縣官,縣官不願聞。”
(5).指一般民事糾紛中雙方當事人。 趙樹理 《李家莊的變遷》一:“村裡人有了事是請社首說理。說的時候不論是社首、原被事主、證人、廟管、幫忙,每人吃一斤烙餅,趕到說完了,原被事主,有理的攤四成,沒理的攤六成。”
“事主”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因語境不同而有所差異,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類: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文例證或法律語境中的具體用法,可參考《左傳》《晉書》等文獻,或法律相關釋義。
事主(shì zhǔ)是一個漢字詞語,意思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被害者。
事字的部首是亻(人),總共有8個筆畫。
主字的部首是丶(點),總共有5個筆畫。
事主一詞最早出現在《莊子·秋水》一篇中,用來指代案件的當事人或受害者。
事主的繁體字為事主。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事主的寫法沒有太大變化。
1. 警方正在調查此案的事主。
2. 請事主配合我們的調查工作。
事主可以和其他詞語組成新的詞彙,如事主日記、事主證言等。
事主的近義詞包括案情當事人、案件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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