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the victim of a crime]∶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事主诉县官
(2) [chief instigator]∶事情的主谋
(3) [wedding or funereal family]∶办理婚丧喜事的人家
(1).事奉大夫。《左传·襄公十九年》:“ 宣子 盥而抚之曰:‘事 吴 ,敢不如事主!’” 杜预 注:“大夫称主。”
(2).事奉君主。 汉 禰衡 《鹦鹉赋》:“女辞家而适人,臣出身而事主。” 唐 杜甫 《暮春题瀼西新赁草屋》诗:“事主非无禄,浮生即有涯。”
(3).犹言事情的主要决策者,谋划者。《晋书·何无忌传》:“ 无忌 曰:‘ 桓氏 强盛,其可图乎?’ 毅 ( 刘毅 )曰:‘天下自有强弱,虽强易弱,正患事主难得耳!’”《太平广记》卷一二九引《冥报志·王范妾》:“ 王范 既为事主,当先杀之。”
(4).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元 王恽 《玉堂嘉话》卷七:“ 遗山 ( 元遗山 )尝与 张噥斋 论文。见有窃用前人辞意而復加雌黄者, 遗山 曰:‘既盗其物,又伤事主,可乎?’”《元史·成宗纪二》:“詔强盗姦伤事主者,首从悉诛;不伤事主,止诛为首者,从者刺配,再犯亦诛。” 清 沉德潜 《百一诗》之四:“事主诉县官,县官不愿闻。”
(5).指一般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 赵树理 《李家庄的变迁》一:“村里人有了事是请社首说理。说的时候不论是社首、原被事主、证人、庙管、帮忙,每人吃一斤烙饼,赶到说完了,原被事主,有理的摊四成,没理的摊六成。”
"事主"一词在汉语中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均来源于权威汉语词典:
一、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指在刑事犯罪中直接遭受侵害的个人或单位。例如在盗窃、抢劫、伤害等案件中,财物被窃或人身受伤害的当事人即称为"事主"。该释义强调其被动受害的属性。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
例:"警方迅速联系事主,核实被盗财物细节。"
二、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
泛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与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双方或多方主体。常见于合同纠纷、财产争议等场景,强调其在事件中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二版),上海辞书出版社。
例:"调解需征得双方事主同意方可进行。"
三、民俗活动中的丧事承办人
特指传统丧葬仪式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核心家庭成员(通常为逝者的直系亲属)。这一用法突出其在礼仪活动中的主导角色。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
例:"按旧俗,事主需披麻戴孝主持殡葬事宜。"
使用提示:
需根据语境区分具体含义——司法场景侧重"被害人",民事场景指"当事人",民俗语境则专指"丧礼承办者"。其核心语义始终围绕"事件直接关联方"展开。
“事主”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因语境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文例证或法律语境中的具体用法,可参考《左传》《晋书》等文献,或法律相关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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