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當刑而未處刑。《國語·晉語三》:“失刑亂政,不威。” 韋昭 注:“有罪不殺為失刑。”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宗藩·郡王謀叛貸命》:“惟情罪最昭灼,審鞫最詳确,猶得死牖下者,無若 景帝 初年處 岷藩 事,最為失刑。”
“失刑”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指本應施加刑罰卻未依法懲處的情況。以下為詳細解釋:
指應當執行刑罰而未實施。具體表現為對有罪者未按法律進行制裁,屬于司法領域的失職行為。
主要用于古代司法語境,強調違反刑律卻未受罰的異常狀态。如元代張翥詩句“大将不誅天失刑”,暗喻權貴逃避刑罰的失序現象。
注:該詞在現代法律體系中已鮮少使用,更多作為曆史文獻研究中的專業術語存在。
《失刑》是一個由“失”和“刑”兩個字組成的詞語。下面分别介紹它的拆分部首和筆畫、來源、繁體、以及古時候漢字寫法。
“失刑”這個詞的拆分部首是“十”和“刂”,其中“十”是表示表示事物的标志,而“刂”則是表示刀的部首。整體來看,“失刑”是由一個表現事物的标志和一個表示刑罰的部首組成的。
“失刑”一詞源于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在古代,如果某個犯罪分子因為種種原因未能執行刑罰,即為“失刑”。這個詞強調了錯誤或疏漏導緻了刑罰的未能執行。
“失刑”這個詞在繁體字中的寫法保持不變,仍然是“失刑”。
古時候,“失刑”這個詞的漢字寫法可能存在變化。根據不同的曆史時期和地區,漢字的形态會有所不同。然而,具體的古時漢字寫法暫時無法确定,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1. 在古代,如果官方因為程式上的遺漏造成刑罰未能執行,就稱為“失刑”。
2. 這個案件中,由于證據不足,法官裁定“失刑”,使得犯罪嫌疑人免罪。
失誤、刑法、刑責、失職、刑責、失掉。
缺刑、誤刑、未刑、罰失、刑誤。
正刑、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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