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owner]∶在城鎮居住、生活的人,也指有城鎮戶口,享有糧食配給、招工等權利的居民
城鎮居民是指長期居住在城鎮範圍内、依法登記為非農業戶籍的常住人口群體。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該詞屬于社會學術語,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
戶籍屬性
城鎮居民需持有非農業戶口,這一分類依據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體現城鄉二元戶籍管理制度的曆史劃分标準。
居住空間限定性
其居住地需為經國家批準設立的市、鎮等行政建制區域,包含城市社區及建制鎮轄區。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城鎮範圍需滿足人口密度、非農産業聚集度等指标。
社會權益關聯性
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教育資源獲取等權益通常與戶籍挂鈎。例如《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确,戶籍差異影響基本公共服務覆蓋範圍。
該定義的法律依據可追溯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關于公民權利義務平等性的原則,而具體實施标準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新型城鎮化建設重點任務》中關于戶籍改革的相關表述。
城鎮居民的定義主要從戶籍和居住地兩個維度界定,并結合曆史演變和法律依據,具體解釋如下:
戶籍标準
傳統劃分中,非農業戶口屬于城鎮居民,農業戶口則歸為農村居民。計劃經濟時期,城鎮居民特指持有城鎮戶口、享有糧油肉配給、招工等福利的群體,即“市民”。
居住地标準
居住在鎮級及以上城市區域的居民,無論戶籍類型,均可視為城鎮居民。根據國家統計局規定,城鎮人口包括在城鎮區域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在司法領域(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城鎮居民認定更注重實際生活與收入來源,而非單一戶籍。例如:
城鎮居民既包括戶籍為非農業戶口者,也涵蓋實際長期居住于城鎮的群體。其定義從計劃經濟時代的“特權身份”轉向更注重實際居住和經濟活動的現代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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