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当刑而未处刑。《国语·晋语三》:“失刑乱政,不威。” 韦昭 注:“有罪不杀为失刑。”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宗藩·郡王谋叛贷命》:“惟情罪最昭灼,审鞫最详确,犹得死牖下者,无若 景帝 初年处 岷藩 事,最为失刑。”
“失刑”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指本应施加刑罚却未依法惩处的情况。以下为详细解释:
指应当执行刑罚而未实施。具体表现为对有罪者未按法律进行制裁,属于司法领域的失职行为。
主要用于古代司法语境,强调违反刑律却未受罚的异常状态。如元代张翥诗句“大将不诛天失刑”,暗喻权贵逃避刑罚的失序现象。
注:该词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已鲜少使用,更多作为历史文献研究中的专业术语存在。
《失刑》是一个由“失”和“刑”两个字组成的词语。下面分别介绍它的拆分部首和笔画、来源、繁体、以及古时候汉字写法。
“失刑”这个词的拆分部首是“十”和“刂”,其中“十”是表示表示事物的标志,而“刂”则是表示刀的部首。整体来看,“失刑”是由一个表现事物的标志和一个表示刑罚的部首组成的。
“失刑”一词源于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在古代,如果某个犯罪分子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执行刑罚,即为“失刑”。这个词强调了错误或疏漏导致了刑罚的未能执行。
“失刑”这个词在繁体字中的写法保持不变,仍然是“失刑”。
古时候,“失刑”这个词的汉字写法可能存在变化。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区,汉字的形态会有所不同。然而,具体的古时汉字写法暂时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1. 在古代,如果官方因为程序上的遗漏造成刑罚未能执行,就称为“失刑”。
2. 这个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法官裁定“失刑”,使得犯罪嫌疑人免罪。
失误、刑法、刑责、失职、刑责、失掉。
缺刑、误刑、未刑、罚失、刑误。
正刑、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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