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当刑而未处刑。《国语·晋语三》:“失刑乱政,不威。” 韦昭 注:“有罪不杀为失刑。”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宗藩·郡王谋叛贷命》:“惟情罪最昭灼,审鞫最详确,犹得死牖下者,无若 景帝 初年处 岷藩 事,最为失刑。”
失刑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刑罚施用不当或出现偏差,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本义:刑罚的失误或不当
指在司法审判或执行过程中,未能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刑罚。这既包括量刑过重(如本应轻判却重罚),也包括量刑过轻(如本应重判却轻罚),或者错误地适用了刑罚种类。其核心在于“失”,即失误、失当、偏离了法律规定的公正标准。
来源参考:《汉语大词典》(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出版社)、《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引申义:司法不公或法律失效
在更广泛的语境下,“失刑”可以引申指整个司法过程或法律体系未能发挥应有的惩戒和规范作用,导致司法不公正或法律权威受损的状态。例如,《唐律疏议》等古代法典中常强调“刑罚失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里的“失刑”就包含了法律未能公正施行、社会秩序受到威胁的含义。
来源参考:《法学大辞典》(邹瑜、顾明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史》(相关研究著作及典籍如《唐律疏议》)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失刑”是一个聚焦于司法实践中刑罚适用出现错误或偏差的法律术语。它揭示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一种负面状态,即未能准确、公正地执行法律规定的刑罚,其结果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理解该词需结合具体的法律语境和司法实践。
“失刑”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指本应施加刑罚却未依法惩处的情况。以下为详细解释:
指应当执行刑罚而未实施。具体表现为对有罪者未按法律进行制裁,属于司法领域的失职行为。
主要用于古代司法语境,强调违反刑律却未受罚的异常状态。如元代张翥诗句“大将不诛天失刑”,暗喻权贵逃避刑罚的失序现象。
注:该词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已鲜少使用,更多作为历史文献研究中的专业术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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