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市例錢。《宋史·鄭俠傳》:“雖負水、捨髮、擔粥、提茶之屬,非納錢者不得販鬻。稅務索市利錢,其末或重於本,商人至以死争。”《文獻通考·征榷一》:“﹝ 熙寧 ﹞八年,手詔問中書:‘賈販之物法不稅者,其市利錢當輸否?’時有司創稅賈物入京者,謂之市利錢,以祿吏。帝疑焉,故問之。”參見“ 市例錢 ”。
“市利錢”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組合詞,其含義需結合構詞法及曆史語用分析。從構詞語素解析,“市”指交易場所,《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買賣貨物的場所”;“利錢”則為經濟學術語,特指通過資本運作産生的利潤或利息,《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因出借財物而取得的收益”。二者組合後,“市利錢”可理解為通過市場交易或資本流通獲得的額外收益,常見于明清商業文獻中,例如《中國曆代契約粹編》收錄的民間契據中,曾用該詞指代市集貿易中的利潤分成。
需特别說明的是,該詞未被《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等當代權威辭書收錄,其使用範圍多見于地方性商業史料或特定曆史階段的文本。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指出,類似複合詞多反映古代經濟活動的專有概念,建議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市利錢”是宋代商業活動中征收的一種附加稅,主要用于地方官吏俸祿或政府開支。其核心含義及背景如下:
基本定義
市利錢即“市例錢”,屬于古代商稅的一種附加費用,拼音為shì lì qián。主要針對市場交易中的商品販運者征收,尤其是小商販和入京貨物。
曆史背景與用途
根據《宋史·鄭俠傳》和《文獻通考》記載,市利錢在北宋熙甯年間(1068-1077年)被提及。例如,商販若未繳納此稅,則不得販賣貨物,甚至出現“稅務索市利錢,其末或重於本”的情況,即附加稅超過商品本金,引發商人激烈抗議。
征收争議
宋神宗曾質疑市利錢的合理性,并下诏詢問中書省是否應對法不征稅的貨物征收此稅。最終,該稅被用于支付官吏俸祿,成為政府財政來源之一。
同義詞與關聯
市利錢與“市例錢”為同一概念,屬于地方性雜稅範疇,常見于宋代文獻。
該詞是宋代商業稅制的組成部分,反映了當時政府對市場交易的管控及稅收負擔的複雜性。現代語境中已不常見,主要用于曆史研究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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