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假托君命以奪取。《晏子春秋·谏上八》:“故内寵之妾,迫奪于國;外寵之臣,矯奪于鄙。”《史記·魏公子列傳》:“ 趙孝成王 德公子之矯奪 晉鄙 兵而存 趙 ,乃與 平原君 計,以五城封公子。”
(2).強行奪取。《漢書·嚴安傳》:“故搢紳者不憚為詐,帶劍者誇殺6*人以矯奪,而世不知媿,故姦軌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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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奪”是古漢語中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為“假借名義強行奪取”。該詞由“矯”與“奪”二字構成複合語義:《漢語大詞典》收錄“矯”字有“詐稱;假托”義項(卷7第1132頁),如《漢書·季布傳》載“乃矯制赦關内士”;“奪”則含“強取”義,《說文解字》釋為“手持隹失之也”(卷4第79頁)。二者合稱特指通過僞造命令或虛構理由實施強占行為,常見于古代政令文書與曆史記載。
從構詞法分析,“矯奪”屬于并列式合成詞,其使用存在三個特征:《古代漢語詞典》指出該詞多用于描述官吏越權行為,如《後漢書·窦憲傳》載“矯奪公主園田”;語義層面強調手段的非法性與結果的強制性;現代漢語中已屬罕用詞彙,僅存于特定曆史文獻與成語典故中。相關詞彙鍊包含“矯诏”“矯制”“篡奪”等具有相近語義場的法律術語。
“矯奪”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種含義:
假托君命奪取
指借用君主的名義或命令來強行獲取權力、財物等。例如《史記·魏公子列傳》中提到,趙孝成王因感激魏公子“矯奪晉鄙兵而存趙”,決定封賞他五座城。此用法多用于描述古代政治或軍事中的權力鬥争。
強行奪取
泛指以暴力或欺詐手段強行占有。如《漢書·嚴安傳》記載,“帶劍者誇殺人以矯奪”,指持劍者通過誇耀武力來掠奪他人。
補充說明:
如需更多例句或文獻出處,可參考《晏子春秋》《史記》《漢書》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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