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市例钱。《宋史·郑侠传》:“虽负水、捨髮、担粥、提茶之属,非纳钱者不得贩鬻。税务索市利钱,其末或重於本,商人至以死争。”《文献通考·征榷一》:“﹝ 熙寧 ﹞八年,手詔问中书:‘贾贩之物法不税者,其市利钱当输否?’时有司创税贾物入京者,谓之市利钱,以禄吏。帝疑焉,故问之。”参见“ 市例钱 ”。
“市利钱”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组合词,其含义需结合构词法及历史语用分析。从构词语素解析,“市”指交易场所,《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买卖货物的场所”;“利钱”则为经济学术语,特指通过资本运作产生的利润或利息,《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因出借财物而取得的收益”。二者组合后,“市利钱”可理解为通过市场交易或资本流通获得的额外收益,常见于明清商业文献中,例如《中国历代契约粹编》收录的民间契据中,曾用该词指代市集贸易中的利润分成。
需特别说明的是,该词未被《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等当代权威辞书收录,其使用范围多见于地方性商业史料或特定历史阶段的文本。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汉语常用字字典》指出,类似复合词多反映古代经济活动的专有概念,建议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市利钱”是宋代商业活动中征收的一种附加税,主要用于地方官吏俸禄或政府开支。其核心含义及背景如下:
基本定义
市利钱即“市例钱”,属于古代商税的一种附加费用,拼音为shì lì qián。主要针对市场交易中的商品贩运者征收,尤其是小商贩和入京货物。
历史背景与用途
根据《宋史·郑侠传》和《文献通考》记载,市利钱在北宋熙宁年间(1068-1077年)被提及。例如,商贩若未缴纳此税,则不得贩卖货物,甚至出现“税务索市利钱,其末或重於本”的情况,即附加税超过商品本金,引发商人激烈抗议。
征收争议
宋神宗曾质疑市利钱的合理性,并下诏询问中书省是否应对法不征税的货物征收此税。最终,该税被用于支付官吏俸禄,成为政府财政来源之一。
同义词与关联
市利钱与“市例钱”为同一概念,属于地方性杂税范畴,常见于宋代文献。
该词是宋代商业税制的组成部分,反映了当时政府对市场交易的管控及税收负担的复杂性。现代语境中已不常见,主要用于历史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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