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州郡的長官。州官稱牧,郡官稱守。《漢書·翟方進傳》:“持法刻深,舉奏牧守九卿,峻文深詆,中傷者尤多。” 晉 葛洪 《抱樸子·審舉》:“夫選用失於上,則牧守非其人矣。” 唐 白居易 《張聿可衢州刺史制》:“牧守之任,最親吾人。” 明 何景明 《贈南雄判愈君序》:“公卿廢禮士之文,牧守靡察民之實,是以官屈而吏以調困。”
"牧守"是古代中國職官體系中的核心概念,字面拆解為"牧民"與"守土"的雙重職能。根據《漢語大詞典》(漢典,zdic.net/hant/牧守)解釋,該詞特指州郡長官,尤指刺史、太守等地方行政首腦,承載着治民理政與軍事防禦的雙重責任。
從曆史沿革看,《後漢書·百官志》(中華書局點校本)記載漢武帝時期始置十三州部刺史,本為監察官,東漢後期漸演變為統轄一州的軍政長官。至魏晉時期,《晉書·職官志》明确州牧"統郡守,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奸",形成州牧統郡守、郡守轄縣令的三級地方治理體系。
其職責範圍包含三個層面:其一為民生治理,《鹽鐵論·複古篇》(上海古籍出版社)載牧守需"勸農桑,恤孤寡";其二為司法維護,《漢書·朱博傳》記載刺史"周行郡國,省察治狀";其三為軍事防禦,《三國志·魏書·武帝紀》載州牧需"繕甲兵,具器械"以衛疆土。
文學典籍中常見其政治象征意義,《文選·班固<西都賦>》"牧守之臣,冠蓋相望"的表述,印證了漢代州郡長官的顯赫地位。宋代以後隨着路、府制度的建立,該職官稱謂逐漸退出曆史舞台,但在明清文獻中仍作為對地方大吏的雅稱沿用。
語義延伸方面,《鹽鐵論·論功》将"牧守"升華為治國理念:"天子者,天下之牧守也",将君主喻為統禦天下的最高牧守,體現中國古代"牧民政治"的治理哲學。這種将民生比作牧養牲畜的治理思維,既包含儒家仁政理想,也暗含法家管控意識,構成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特殊表達。
“牧守”是中國古代對州郡最高行政長官的統稱,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
指州、郡兩級地方行政長官的合稱。其中,州級長官稱“牧”(如刺史),郡級長官稱“守”(如太守),兩者合稱“牧守”。
曆史背景
這一稱謂源自漢代官職體系,如《漢書·翟方進傳》記載:“舉奏牧守九卿”,說明牧守與中央九卿并列,屬于地方要職。晉代葛洪的《抱樸子》也提到牧守的選拔标準,可見其重要性延續至後世。
職責範圍
牧守主要負責地方治理,包括賦稅征收、司法裁決、治安維護等,相當于現代省級與市級行政長官的結合體。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不同朝代的職能差異,可參考《漢書》《後漢書》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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