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言適合道理。 北齊 劉晝 《新論·適才》:“商歌之雅,而鷄鳴之鄙,雖美惡有殊,至於適理排難,其揆一也。”一本作“ 適道 ”。
"適理"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哲學意蘊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符合客觀規律與邏輯準則的恰當狀态。從構詞法分析,"適"取《說文解字》"之也"之本義,引申為契合、相宜;"理"據《玉篇》"治玉也"的原始義,發展出條理、法則的抽象概念,二者結合形成"符合事理規範"的深層語義。
在權威辭書體系中,《漢語大詞典》将其訓釋為:"事物發展合乎規律的狀态",特指在特定情境下達到的合理配置。該詞常見于古典文獻,如明代呂坤《呻吟語》中"治事貴適理達情"的用例,強調處理事務時應兼顧客觀規律與人情法則的平衡。
現代語言應用中,"適理"可拆解為三層遞進含義:
該詞的現代闡釋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撰的《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其中特别指出"適理"在當代多用于學術論述與公文寫作,屬于書面語體中的規範用詞。在語義演變過程中,其内涵從單純的"合乎道理"逐漸發展為包含動态平衡、系統協調的複合概念。
“適理”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適理”由“適”(符合、合適)和“理”(道理、原則)組成,意為符合道理、合乎情理,強調事物或行為與邏輯、常理的一緻性。例如,形容某種決策或規則既合理又符合邏輯。
該詞最早見于北齊劉晝的《新論·適才》:“商歌之雅,而鷄鳴之鄙,雖美惡有殊,至於適理排難,其揆一也。”此處“適理”指不同事物雖表面差異大,但在符合道理、解決問題時本質相通。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新論·適才》原文或權威詞典(如漢典、滬江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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