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ersonal *******] 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按自己的意願活動的權力
指公民權利不受侵犯的自由。如不得非法逮捕、拘留和搜查等。
“人身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指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自主支配身體和行動的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剝奪。以下是具體解釋:
核心含義
人身自由包括身體自主權和行動自由權,即公民有權決定自己的行為、活動地點和方式,不受他人或機構的無理幹涉。例如,未經法律程式,任何人不得被逮捕、拘禁或限制行動。
法律保障
中國《憲法》第37條明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具體包括:
合法限制的例外
在特定情況下,司法機關可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例如:
與其他權利的關系
人身自由是其他權利(如言論自由、選舉權)的基礎。若人身自由受限,其他權利也難以實現。例如,被非法拘禁的人無法正常參與社會活動或行使政治權利。
國際法中的體現
國際社會普遍将人身自由視為基本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均規定,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與安全,禁止任意逮捕或拘禁。
人身自由是法律保護的核心權利,既強調個體自主性,也要求公民在行使時遵守法律邊界。其核心在于“合法程式”與“禁止濫用權力”的平衡。
人身自由是指個體在法律和道德準則允許的範圍内,不受他人強制幹涉和侵犯的自由狀态。它是人類基本權利的一部分,也是現代社會的重要價值觀。
人身自由這個詞的拆分部首是人、身和自。其中,人的部首是人字旁,身的部首是身字旁,自的部首是自字旁。
按照部首的劃分,人身自由的總筆畫數是13畫。其中,人的筆畫數是2畫,身的筆畫數是7畫,自的筆畫數是4畫。
人身自由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語。在現代漢字簡化過程中,人身自由這個詞的繁體字為「人身自由」。
在古時候,人身自由這個詞的漢字寫法可能不完全相同。根據古代文獻記載,在古代漢字中,人身自由可以用類似的字形表達,但具體寫法可能因時代和地域的不同而有所變化。
1. 君主任意侵犯人身自由,是對人權的侵害。
2. 沒有人身自由,個人發展和社會進步都将受到阻礙。
人身自由可以和其他詞組合成不同的詞語,例如人身安全、人身權利、自由選擇等。
近義詞包括個人自由、身體自由。
反義詞為人身束縛、人身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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