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抛棄未離異的妻子再與别人結婚。猶言重婚。 元 楊景賢 《劉行首》第三折:“員外,你不回家來,原來在這裡,做個停妻再娶妻,我和你見官去。” 明 朱權 《荊钗記·參相》:“謾自相勞讓,停妻再娶誰承望。”《西遊記》第二三回:“話便也是這等説,卻隻是我脫俗又還俗,停妻再娶了。” 唐 律有妻再娶者,處罪徒一年,女家減一等。參閱《唐律疏議·戶婚》。
“停妻再娶”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背景的成語,指男子在未與原配妻子正式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另行娶妻的行為。該詞最早可追溯至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反映了傳統社會對婚姻倫理的規範。從詞義結構看,“停妻”意為擱置或終止與原配的婚姻,“再娶”則強調重複婚娶的動作。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的釋義,這一行為直接違背一夫一妻制原則,屬于法律禁止的重婚範疇。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明确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對重婚罪作出刑事處罰規定,表明其不僅涉及道德層面,更是違法犯罪行為。
從社會語言學角度分析,“停妻再娶”的構詞方式保留了古代漢語的使動用法特征,“停”字在此語境中具有強制性終止的含義。該成語在現代社會多用于警示婚姻忠誠的重要性,體現了法律與道德雙重約束下對婚姻關系的保護意識。
“停妻再娶”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指丈夫在未與原配妻子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再次正式娶妻,屬于重婚行為。該成語也用于形容男性對婚姻不忠、背叛原配的行為。
最早出自元代楊景賢的雜劇《劉行首》第三折:“員外,你不回家來,原來在這裡,做個停妻再娶妻。”。明代朱權的《荊钗記》等文獻中也有類似用法。曆史上,唐代法律已規定“有妻再娶者,處罪徒一年”(《唐律疏議·戶婚》),可見這一行為在古代已被明确禁止。
類似含義的表述有“重婚”“抛妻另娶”等,但“停妻再娶”更強調婚姻關系未解除前提下的再婚行為。
以上内容綜合元代雜劇、古代律法及詞典解釋,完整出處可參考、4、5、9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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