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抛弃未离异的妻子再与别人结婚。犹言重婚。 元 杨景贤 《刘行首》第三折:“员外,你不回家来,原来在这里,做个停妻再娶妻,我和你见官去。” 明 朱权 《荆钗记·参相》:“谩自相劳让,停妻再娶谁承望。”《西游记》第二三回:“话便也是这等説,却只是我脱俗又还俗,停妻再娶了。” 唐 律有妻再娶者,处罪徒一年,女家减一等。参阅《唐律疏议·户婚》。
“停妻再娶”是一个汉语成语,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指丈夫在未与原配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再次正式娶妻,属于重婚行为。该成语也用于形容男性对婚姻不忠、背叛原配的行为。
最早出自元代杨景贤的杂剧《刘行首》第三折:“员外,你不回家来,原来在这里,做个停妻再娶妻。”。明代朱权的《荆钗记》等文献中也有类似用法。历史上,唐代法律已规定“有妻再娶者,处罪徒一年”(《唐律疏议·户婚》),可见这一行为在古代已被明确禁止。
类似含义的表述有“重婚”“抛妻另娶”等,但“停妻再娶”更强调婚姻关系未解除前提下的再婚行为。
以上内容综合元代杂剧、古代律法及词典解释,完整出处可参考、4、5、9等来源。
停妻再娶是一个成语,意指丈夫暂时与妻子分开,与另外一个女子结婚,然后再回到原来的妻子身边。这个成语主要用来形容丈夫不忠诚,背离家庭触犯伦理道德。
停(䖒,八点水+口,12画)、妻(女,3画)、再(田,5画)、娶(女,偏旁+口,10画)。
《诗经·氓》:“有泽而不救,盈亏以时。自求多福,或戾或僦。”其中“或戾或僦”一句,意为有的人娶了别人的妻子,又回到了自己的妻子身边。后来,人们用“停妻再娶”来形容这种情况。
停妻再娶的繁体字为停妻再娶。
古时候,停妻再娶的写法与现代一样。
他竟然停妻再娶,背离了家庭责任。
停滞、停当、再娶、再次。
复婚、重娶。
忠诚、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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