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控制。《朱子全書》卷二四:“又如騎馬……及至遇險處便加些提控。”
(2).掌管;管理。 金 王若虛 《太一三代度師蕭公墓表》:“時戶部侍郎 胥鼎 方提控寺觀。”《金史·宣宗紀下》:“詔參知政事 李復亨 提控芻糧事。”《元典章·刑部二·提牢》:“若令州縣佐官兼提控囚禁似為便當。”
(3). 宋 元 時官名或吏目的尊稱。《金史·章宗紀四》:“中路兵馬提控、平南撫軍上将軍 紇石烈貞 以 宋 賊臣 韓侂胄 、 蘇師旦 首獻。” 元 李五 《虎頭牌》第三折:“他誤了限次,失了軍期,差幾個曳剌勾追。兀那老提控到來也未?” 清 周亮工 《書影》卷七:“某提控耳,該掾稽遲之罪,已常呈舉。”
(4).刑具。 明 朱有燉 《煙花夢》第二折:“好教我情切切,意忡忡,我則見當廳前擺列著些明提控。”
“提控”是漢語中兼具動詞屬性與專業術語特征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個維度解析:
一、動詞性釋義
指對事物進行主導性管理或約束的行為,常見于程式性語境。例如“提控項目進度”表示對項目各環節進行統籌監管,《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定義為“通過主導性手段實現系統化管控”[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
二、司法領域專業術語
在訴訟法體系中特指“提起訴訟并掌控程式進程”,《中國訴訟法辭典》解釋為:“訴訟主體依法啟動司法程式并主導其推進過程的法定權利”[來源:法律出版社《中國訴訟法辭典》(2022修訂版)]。
三、曆史語義流變
《漢語大詞典》收錄其古義為“提拔管束”,明代文獻《警世通言》第28卷載:“提控衙役,約束胥吏”,此處指向對下屬的選拔與管理[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第2版)]。該用法在現代漢語中已逐漸式微,主要保留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
“提控”是一個多義詞彙,其含義在不同曆史文獻和語境中有不同解釋,具體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該詞現代已不常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或古漢語研究。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金史》《元典章》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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